关于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总体部署,全面防控和治理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市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三改一拆”行动在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源头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坚持舆论先行、广泛发动,坚持拆用结合、为民惠民,坚持改革创新、实干争先,全面动员全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控违禁违长效机制,推动“山海秀丽、富裕和谐”新台州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全社会禁违控违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形成,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三改一拆”行动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

三、创建标准

各县(市、区)要全面开展“无违建”创建活动,其中“无违建”乡镇(街道)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推进“无违建社区(村居)”创建工作。

无违建社区(村居)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无存量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得到依法、有效、妥善处置。

2.无新增违法建筑。新的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得到发现、制止并处置,做到即查即拆。

3.无非法“一户多宅”。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得到全面清理整治。

乡镇(街道)所辖80%以上社区、村居应达到“无违建社区(村居)”标准。

(二)确保平安稳定。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辖区内社会和谐稳定,做到无因“三改一拆”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三)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配套规定。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和完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和综合治理、防控的配套规定。

2.健全规划体系。各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和有序衔接,实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全覆盖(不含规划撤并的村庄),依法保障和管理城乡建设活动。

3.健全防控体系。有效建立实施“块抓条保、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动态巡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构建全覆盖、网格化的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体系。

4.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全面落实农民住房“一户一宅”规定,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障。

四、申报考评

(一)申报。“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申报制,每年考评一次。各乡镇(街道)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计划,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年初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四季度,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初评后,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无违建乡镇(街道)”考评工作由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包括材料审核、暗访、现场核查、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无违建乡镇(街道)建议名单,报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命名。“无违建乡镇(街道)”由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

(四)动态管理。“无违建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命名;复评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无违建县(市、区)”的申报、考评等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执行。“无违建社区、村(居)、小区、河道、道路”等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无违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工作计划,做到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无违建”创建活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评等工作。要落实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人员、经费、机构三落实。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要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无违建”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总结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监督氛围。

(三)加强示范引路。各地要从无违建道路、河道、小区、社区(村居)等创建抓起,稳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无违建乡镇(街道)”等创建工作。2014年,各县(市、区)要确定一批“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形成一批“无违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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