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和四届市委第31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市级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市级部门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一)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及外国政府的赠款;(四)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投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借款)等债务资金及各种民间组织、个人捐赠用于公共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市政府明确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审批方式及阶段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推行实施政务网络网上并联审批。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4个阶段。

第三章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由发改部门牵头;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办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第七条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报批文件的受理、初审、分办、会审和审批文件的出具等工作。牵头部门应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及时通过政务网络或抄告单等方式分送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审查)文件。

第四章审批流程及服务优化

第八条合并审批环节。

(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市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并列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或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原则上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受理后即出具受理通知书。其中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审批环节,仅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对流域上下游、两岸影响较大的涉水项目,应先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建筑物及设备),不论投资大小,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采购金额。

不属上述情形的按正常手续办理,需上报国家、省审批,以及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要求办理。

(二)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三)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步受理、同步办结。

第九条减少审批前置。

(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不以规划部门出具选址附图为前置条件。

(二)除重大污染项目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外,环保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先出具环境影响初步审查意见,作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环评审批最终结果作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涉及海洋的建设项目环评办理,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五)不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且本身不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不进行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六)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水利工程、交通道路、港口航道等建设项目取消节能评估前置审批。

(七)不单独开展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不将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前置条件。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时综合考虑交通影响因素。

(八)在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可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予进场开展试桩。

第十条实行联审联办制度。

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相关部门不得缺席联审会议。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联审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作出,纪要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意见。

(一)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建设单位提交按照审批部门规定要求准备的申报材料,由发改部门召集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可先进行现场踏勘),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如项目具备建设条件,5个工作日内,相关审批部门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分别出具规划选址(水利工程类需出具规划同意书)、土地预审、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初步审查意见等文件后,发改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建设单位提交按照审批部门规定要求准备的申报材料,由发改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房建类项目先由建设部门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建议性修改意见和强制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须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及时完成项目设计文本修改并报批。发改部门在收到水保、环评、方案审查意见、概算审查意见等正式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同步审查。建设单位提交按照审批部门规定要求准备的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同步审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施工图修改并报批。5个工作日内,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后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特殊情况可延至施工许可证发放之前;消防备案的项目,则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备案)。

(四)施工许可同步办理。根据《建筑法》规定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后,及时组织工程质检等单位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同步审查,如具备施工条件,则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实行预审批制度。

项目预审批必须由该项目主体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承诺,主要包括申请事由、缺件名称、补交补正时限、违约责任等。审批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因审批事项不完全具备审批条件暂时不能出具批文、证书等正式文本,但在项目基本符合建设条件、且主要审批环节预计不会出现否定性意见的前提下,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自立项审批至施工图审查的各审批环节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咨询、辅导、审查、审核,并出具预审批意见。出具的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仅用于办理后续预审批手续,未转为正式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条件符合规定要求时,须将预审批手续转为正式审批)。

第十二条实行代理服务制度。

(一)市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政府机构)对重点投资项目实施全程代理、代办审批事务。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项目单位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各级政府要为保证代理业务优质、高效开展提供必需的经费、办公条件和交通保障。

(二)拟出让土地可由所在地的园区(含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机构)统一负责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估、防震等有关初审或审批手续。

(三)各审批部门明确一名业务骨干担任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理服务协办员,负责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沟通、跟踪协调,加强跨层级和内部流转及复杂疑难审批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业务对口中介机构提高办事质量与办事效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前、后置及并联事项。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加快联合审批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大力推行审批业务网上下载、申报、预审、审批、缴费和查询等服务,加强部门间网络联通,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市级各部门应当健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处长作为市级联合审批责任人,做到联合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保质完成设计咨询等服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中介机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公告。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监管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环节可先行启动。市监察局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联合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示意图

2.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

附件: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法制办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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