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温开办〔2013〕159号
有关局(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经党委、管委会同意,现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发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全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条金融风险处置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在开发区党委领导下,成立区稳定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党政办(法制办)、纪委(监察室)、组宣部、综治办、经发局(金融办)、公安分局、住房和建设局、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国税分局、工商分局,龙湾法院、龙湾检察院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工作组:银企协调组、司法协调组、维稳信访组、打击逃债组、督查考核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经发局(以下称稳定金融秩序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协调、监督、指导全区稳定规范金融秩序工作。党政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发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
第五条各街道对应成立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促进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街道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促进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问题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研究制定全区处置金融风险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处置金融风险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区稳定金融秩序办负责牵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例会;向领导小组汇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召集紧急会议;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负责对突发事件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促和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工作。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党政办(法制办)负责为金融风险排查和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纪委(监察室)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债权债务纠纷,策划、怂恿、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
组宣部负责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加强舆情监管。
综治办负责区政法部门的协调,加强对金融风险涉稳工作的研判,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等工作。将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工作列入“平安开发区”考核体系。
经发局(金融办)负责对典当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
贷款公司的排查、管理,防止其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同时,负责对涉险企业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风险预测和指导清算等工作。
人力资源局负责对涉险企业的职工工资支付统筹安排,指导所在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排查、登记,并协调做好职工工资保障等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
类犯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和非法拘禁、绑架、毁坏公私财物、故意伤害等暴力讨债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涉嫌犯罪人员的追逃缉捕工作,协助管委会和金融监管部门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婚姻信息的调查工作。
住建局负责协助区稳定金融秩序办加强对风险企业债务人房产的监管,在债务人办理房屋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按照区稳定金融秩序办意见,根据风险处置工作要求,给予办理。
财政局负责确保区级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工商分局依法负责对各类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售行的登记注册;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依法加强对企业股权出资转让变更的监督。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协助处置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区稳
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工作办公室意见,指导有关清算组拍(变)
卖债务人土地使用权;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情况的监管。
社保分局对涉及金融出现风险的涉险企业的职工的参保情况进行清查,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做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工作。
检察院负责及时依法起诉涉及民间金融的刑事案件。
法院负责加强民间金融民事纠纷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协助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各街道要充实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力量,进行实体化运作;指导各村居(社区)依托综治工作室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机构,并将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工作全面纳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的范围之内,切实形成区、街道、村居(社区)、片格四级防范和处置网络。
各金融机构负责对以洗钱为目的的非法融资活动的排查处置;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账户名单,配合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去向等情况调查;加强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定期调查,及时反馈信息;各金融机构负责对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排查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区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章立案与登记
第八条由区稳定金融秩序办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及街道对辖区内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地下钱庄及其他企业或个人作为主体因民间借贷所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掌握底数,进行登记造册,为进一步开展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第九条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地下钱庄及其他企业或个人作为主体因民间借贷所引发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牵头,组织债权人成立对应的清算组,确定具体经办人,负责债权的登记及相关工作。
各街道稳定金融秩序办受理债权登记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监督、指导清债专用账户的设立及运作,督促债权人申报财产,告知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
第十条债权债务登记后,债权人以登记名单中所列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区稳定金融秩序办在收到法院相关通报后,要及时沟通法院,并组织街道稳定金融秩序办在7日内核实登记。
经核实,无需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区稳定金融秩序办应及时沟通法院依法立案,同时要及时组织街道稳定金融秩序办动员其他未起诉债权人一并起诉,由法院一并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债权债务登记后,区稳定金融秩序办认为应当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区稳定金融秩序办应当将相关债权债务、资产等信息一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应及时函告区稳定金融秩序办,由区稳定金融秩序办抄告区法院。立案侦查前,区法院已就相关债权债务作出判决的,该判决部分仍纳入刑事侦查范围;未判决的民、商事案件,如涉嫌经济犯罪的,由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继续执行,公安机关申请保留分配份额,所得执行款由区法院依法处置。
第四章财产查控与处置
第十三条债权债务登记后,债权人以名单所列主体为被告,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而公安机关未就该主体立案侦查的,由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第十四条区法院、公安机关均没有受理立案,区稳定金融秩序办认定有必要控制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涉嫌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控财产;未涉嫌犯罪的,确定个别债权人向区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由区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第十五条风险企业债务人在办理厂房转让、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土地性质变更、转让登记等,须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稳定金融秩序办,由区稳定金融秩序办核实并出具建议函后,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风险企业债务人名单由区金融稳定秩序办通报。
第十六条非法民间借贷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及时予以追赃,对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查控,有关部门予以配合。赃物赃款的范围界定:资金财产流向非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的,公安机关责令其退出,第三人拒不退还的,公安机关可依据资金流向予以冻结个人或企业账户,赃物赃款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区稳定金融秩序办提供的名单,严格控制所涉人员的出境,所涉人员如需办理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时应征得区稳定金融秩序办的同意。对已受理未立案的涉案人员,公安分局应及时予以监控,已立案的,由公安分局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边控。
第五章资产清算与分配
第十八条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稳定金融秩序办,权利人向其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以提出请求或受理债权登记之日起中断。
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登记后,除已进入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依法统一处置的债权债务外,各街道稳定金融秩序办应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核实相关债权(采用司法审判债权真实性审查标准)。财产清算原则上由债权人自清自理,由债务人所在地街道稳定金融秩序办进行清算指导。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的,由街道报区稳定金融秩序办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占债权总额50%以上)委托的清算组在街道稳定金融秩序办监督、指导下,由债务人授权,可以处置债务人财产(含权益),公安机关控制的财产,经债务人授权,可交清算组处置。所得款项应当统一归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涉及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公安机关追赃所得案款以及区稳定金融秩序办处置所得的款项,由区稳定金融秩序办与区法院沟通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债权人不得恶意处置债务人财产,将所得占为己有或擅自用于部分债权人分配;债务人亦不得恶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相关财产依法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各街道、各部门(包括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本街道、本部门处置民间金融风险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区稳定金融秩序办负责汇总、反馈、通报和上报各街道、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切实加大统计和报送工作力度,不得隐瞒、漏报,加强对信息的分析研究,确保信息统计和报送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四条建立突发应急机制。各街道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预警,防止风险积聚。遇有群众性上访、影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秩序的,及时教育疏导,避免矛盾激化和发生过激行为,将相关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五条建立宣传发动机制。坚持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新闻宣传、行业宣传、社会宣传,注重网络引导,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体系。重点加大对国家政策利好的宣传力度,加大对管委会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大对金融风险成功化解典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振社会信心,激活民间资金流动性。
第二十六条建立责任管理机制。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街道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对民间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要做到早发现、早提示、早处置,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民间金融向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演变;要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情况排摸、风险处置、违法打击,强化面上稳控;要积极有为,专题研究,定期研判,深化举措。
(二)落实部门责任。区稳定规范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分工协作,全力应对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辖单位提出处置指导意见,实行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稳定金融秩序办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