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温政办〔2015〕71号
颁布日期:2015-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决定继续设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资金规模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5至7亿元。

第二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建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协调管理办公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筹措;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协助联系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确保转贷资金安全封闭运作。

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撤销市政府派驻的政银企联络服务小组。

第三条托管授权

按照原管理办法在委托银行设立的转贷资金结算账户保持不变,各委托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继续做好账户开立、资金转贷与回收、足额收取资金使用利息等金融服务。

第四条申请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的,还贷存在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

(一)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二)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

(三)注册地在市区范围内的,在温州市辖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当地尚未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第五条审批与使用

(一)企业申请。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20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现状符合性核实申请,填写《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经核实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在《使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银行受理。

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贷款银行,提出续贷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企业的续贷申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续贷。同意续贷的,由银行签发《续贷承诺书》,如票据、信用证转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必须同时出具原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的承诺函。

(三)审核审批。

由贷款银行将以下材料整理汇总,一式三份递交市经信委审批:(1)企业申报材料:《使用申请表》、原贷款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2)银行相关材料:续贷承诺书及相关承诺函。

市经信委在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四)资金划转。

委托银行根据市经信委审批意见,与企业签订《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足额一次性收取使用费用;贷款银行按照续贷承诺书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实时还入转贷资金账户。

(五)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符合银行各项续出款手续情况下,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单笔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数额特别大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市经信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由委托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使用费用按年度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运转监督

(一)委托银行要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市经信委报送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每月初向市经信委寄送上月专户明细单和银行凭证。

(二)贷款银行一年内累计转贷逾期10个工作日以上超过三次,或一次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市经信委减少该银行转贷资金额度,并对该银行转贷资金专户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上报市政府,取消其使用转贷资金资格。

(三)对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他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

(四)市经信委要加强转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有效运转,并建立会计专账核算,接受审计部门对转贷资金的审计。

(五)因发生法律风险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转贷资金逾期未收回的,市经信委要及时上报市政府,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转贷资金安全收回。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委托(贷款)银行要确定1-2名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同志作为联络员,由其专门负责转贷资金专户的日常管理、转贷资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

(二)转贷资金在委托银行的金额保持相对稳定,专户间的划转调拨必须以市经信委出具的转账凭证为依据,银行间不得擅自划转。委托银行遇转贷资金余额不足,一般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经信委提交书面的临时调拨申请报告。

(三)签订《续贷承诺书》、《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若市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市经信委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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