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公发〔2013〕270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经侦总队、治安总队、刑警总队、网安总队、法制总队、消防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保障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渝文审〔2013〕5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实效。

重庆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20日

重庆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

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方案审批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自助服务亭、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亦称业务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业务库。

对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许可随所属营业场所一并组织实施,不单独发证。验收后的营业网点,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新增自助设备按照本实施细则关于自助机具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当贯彻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金融机构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设置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第四条金融机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安全防范设备,其产品质量、安装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6个(含)以上现金出纳柜台或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以上银行营业场所、银行自助服务亭、三类(含)以上的业务库,市级金融机构分行营业部和新增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验收;

区县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5个(含)以下现金出纳柜台或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的银行营业场所,四类业务库、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机具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验收;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审批验收,也可书面授权下级公安机关审批验收,但不得重复开展。

第六条新增区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应与属地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开业后及时建立保卫工作指导关系;

新增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后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递交建立保卫工作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申请单位考察并写出报告,经市公安局领导批准后,作出同意建立保卫工作指导关系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

第七条市公安局按照《实施办法》组建全市专家库。专家库由市、区县两级专家组成,分别参与本级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市级专家可以对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区县在审批、验收工作中的问题。

专家库中公安、金融保卫、金融业务人员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外聘的电子、计算机、建筑方面专家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专家库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拟聘请人员应当经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市公安局、区县(分)局分别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聘任市、区县级专家,并颁发聘书。市级专家不少于15人,每个区县(分)局聘任的区县级专家不少于10人。区县(分)局聘请专家应当报市公安局审核。

第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审批、验收根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成专家组。市公安局审批验收的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区县公安机关审批验收的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公安民警不少于1人。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和验收。

第十条专家组在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的组织下,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16676-2010)、《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和《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52号)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方案审批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原件2份),向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

1、任务来源;

2、设计依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3、系统的组成、各子系统的功能、人员培训与设备维护;

4、报警系统传输方式和接警部位;

5、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现状与需求;

6、建设工期、工程投资额和设备配置清单,工程建成后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包括:

1、营业场所、金库的视频监控、报警探测器(含110紧急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和声音复核装置等前端探测设备安装的点位图及电源线路、传输线路敷设图;

2、监控室的网络机柜、接报警设备、控制机柜、屏幕墙柜和安全管理等安装位置图。

(四)物防设施设计平面、结构图,包括:

1、计算机中心(室)、监控中心(室)、值班室、现金柜台、业务库、重要凭证库(室)、自助银行及自助设备加钞间的立面图、剖面图和平面图;

2、柜台防弹玻璃安装图和未及顶部分防护网安装图;

3、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二楼及以下门窗、玻璃幕墙图示说明。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二级以上技防设计施工资质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包括:

1、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探测器的强制性认证书;

2、监控主机、防弹玻璃或透明防护屏障的型式检测报告和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3、摄像机、自助机具智能分析服务器、防尾随联动门、金库门、防盗安全门、金属防盗卷帘门、组合金库或活动金库、自助银行或自助设备加钞间智能防盗安全门和自助设备智能防护舱的型式检测报告。

(七)金库、保管箱库、营业网点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运钞车停靠位置与网点的距离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以A4纸(施工图纸为A3折叠)按顺序装订、编制目录页码。

第十二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除应满足GB50348-2004、GB/T16676-2010、GB/T28181-2011、GA38、GA745、GA858、DB50/216-2006等标准外,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分辨率应达到D1或4CIF,运钞车交接区、营业场所主出入口及营业场所、金库的外环境区域安装720P以上高清摄像机,其他部位建议使用高清摄像机;

(二)营业场所、业务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应安装2台及以上高清摄像机,对以摄像机为基准半径20米监控范围以内的人员面部特征及车辆号牌清晰显示、50米范围能辨别人的体貌特征及车型颜色。

第十三条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GB10408、GB12663、GB50348-2004、GB50394-2007和GA/T368-2001的技术要求,报警主机应具有实时在线检测功能,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紧急报警系统应采用有线和无线(GPRS)两种通讯方式传输,接警部位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金融机构接警中心;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入侵报警应按照GB50348、GB/T16676、GA38、GA745和GA858等标准实施;营业场所、金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通道及重要部位的声音复核、视频监控和照明进行联动,前端探测器应接入防盗报警控制主机,报警系统应采用IP网络通信方式进行远程传输到报警监控联网中心。

第十四条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48、GB50396-2007和GA/T394-2002的规定。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或自助设备加钞间智能防盗安全门符合GB17565-2007中甲级防盗安全门及GA745-2008中5.5的防范要求,智能防盗安全门具有防高温切割、震动、非法入侵及断线切割等远程联网报警功能;银亭应符合《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GA1003-2012)的强制性要求;自助设备智能防护舱应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和《银行自助设备智能防护舱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和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七条专家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同意施工的,公安机关向申请单位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不同意施工的,出具《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未予批准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申请单位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对予批准的安防设施建设方案,申请单位应将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资料制作成电子光盘在10日内交审批机关治安(内保)部门保存。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应当将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建设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业务库目录,在《准予施工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属地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安全防范工程正式验收前,应进行技防系统功能检测和性能检测,检测机构应是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授权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批公安机关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书面验收申请;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原件2份);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正式设计施工方案资料。包括:

1、视频监控、防盗报警(含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等技防系统点位图和线路敷设图;

2、自助银行(设备)加钞间、现金柜台、金库(保管箱库)、监控中心(室)、计算机中心(室)、枪弹室等物防设施隐蔽工程封闭前图片;

3、技防设备清单、工程造价;

4、设计施工单位对安全防范设施的使用、维护说明及人员培训;

5、建设单位对营业场所、业务库人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设计施工单位的安防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初验报告;

(五)检测机构出具的技防系统检测报告;

(六)《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

(七)物防、技防施工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事工种说明。

以上材料应当按照顺序装订、编制目录页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专家组验收。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二条专家组验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由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验收合格的,公安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单位经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报验资料制作电子光盘,注明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区县和时间,自通过验收之日起在5日内交审批验收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单位要为评审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承担审批验收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工作日内将审批和验收的金融机构网点、金库数上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治安管理总队将对全市公安机关审批、验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工程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安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安防设施审批验收、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档案,保存在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评估和检查的依据;对撤销的营业网点,金融单位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由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审批权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书式样参照公安部制定,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可翻印。

第三十条《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牌匾和纸质证书由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样张统一交由制作单位印制。纸质合格证的编号按《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GA/T556-2007)中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编码规则填写。区县审批验收颁发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

离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机具不颁发牌匾式《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既往发布有关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实施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准予施工通知书

3.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5.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6.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7.银行自助设备智能防护舱建设要求。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2013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1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负责人

工程

属性

新建□

改建□

营业场所□金库□

自助银行□自助机具□

申请报告(简述)

上级保卫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专家组意见

风险等级

防护级别

专家签名:年月日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

部门意见

(公章)

审核人:年月日

公安机关

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各一份。

附件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一页

场所名称

地址

保卫工作负责人

电话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风险等级

防护级别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门及锁具

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

周边、围墙防护

柜台建筑材料

现金业务区出

入口防尾随门

柜台宽度×高度

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

单块面积

错位长度及间隙

封顶高度

收银槽

卫生间设置

自卫器材

自动照明设备

消防器材

紧急报警装置

110联网情况

是否附带金库

库房结构

金库监控

及报警设施

墙体结构

安装实时数字视频监控设施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

通的出入口及门外

录像资料保

留时间

现金业务区

非现金业务区

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

场所内人员活动区监控情况

监控回放清晰情况

运钞交接区

现金业务柜台连续记录

的声音复核装置

入侵报警、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符合设备的联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续页

自助机具

安装防砸、防撬

报警探测装置

安装数字视频

安防监控装置

安装报警联动

及报警联网功能

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

对操作人员面部、出钞口及装钞过程的监控

回放图像能够清晰显示操作人员面部特征

自助银行

出入口、装填现金区安装控制装置

装填现金区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并具备联动功能

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

自助银行门前及运钞车停放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专家组意见

专家签名:年月日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

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验收公安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各一份

附件3

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申请单位

金库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金库面积

库房结构

墙体结构

金库门

金库外隔离门

辅助安防器材

整体监控

报警系统

报警中心

控制系统

(异地)守库室方位

守库室卫生间及其他生活设施

武器弹药配

备及贮藏

与公安机关

联网情况

通讯方式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验收专家

组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名:年月日

公安机关治

安管理部门

验收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公安机关

审批意见

(公章)

负责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各一份。

附件4

准予施工通知书

文号

×××金融机构: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申请,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应定为级风险,对应防护级别。准予施工。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附件5

不准予施工通知书

文号:

×××金融机构: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申请,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不符合审批条件。存在问题如下:

1、

2、

3、

……

请将方案整改后重新申请。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附件6

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文号:

╳╳╳金融机构: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安全防范工程设施建设的验收申请,经有关专家验收,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问题如下:

1、

2、

3、

……

请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附件7

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要求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审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1]427号)要求,确保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安装工作高质、高效开展,依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和《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16676-2010)等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要求》。

1、定义

1.1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

在银行自助设备(ATM、CDM、CRS等)前方设置的实体防护装置,由舱体、舱门、舱顶、锁具、智能控制系统及视频监控和报警装置组成。为客户提供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当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该空间不应同时向其他客户开放。实体防护装置应具有防尾随、防暴力破坏、智能识别及远程控制等功能,使用透明材料的部分,应采取遮挡措施,以保证客户使用该自助设备时,其他人员不应看到其操作过程。

1.2防护舱框架

一种金属材料结构框架,与墙体和地面相连接,用于固定防砸或防弹复合玻璃等结构材料。

1.3客户操作空间

自助设备前方设置的实体防护装置,供客户用于自助银行业务操作的空间。

1.4防砸或防弹复合玻璃

玻璃与多层透明材料复合而成,其防护能力应达到防砸复合玻璃GA844―2009或防弹复合玻璃GA165―1997的A级以上标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检。

2、一般要求

2.1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

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的建设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选用的前端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2供电

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应选用交流220V供电,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切换至不间断电源,保证防护舱能正常运行。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变化时,不需调整应可正常工作。

2.3防雷

当装置放置于户外时,应有防雷设计,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公用接地系统的设计原则,接地母线采用铜质线,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不得在装置顶上敷设电缆。

2.4外观

2.4.1防护舱可采用弧形和方形结构,外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2.4米,宽度、深度尺寸大小以实际需求为准。

2.4.2防护舱整体外观不应有明显瑕疵。舱体及舱门框架各部件结合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凹凸,与人体可能接触的部位不应有尖棱、毛刺、突出物。焊接部位不应有明显的焊渣、棱角,外表面平面度不应大于2mm。

2.4.3玻璃或其他透明体不应有明显的划痕、气泡和光畸变等缺陷。

2.4.4喷漆部件表面应色泽均匀,没有流挂、气泡现象,钢铁部件喷漆时,要先喷涂防锈底漆,防护舱内表面应进行装饰处理。

2.4.5各种产品标牌、警示标识、图案和文字应清晰,安装位置合理且牢固。

2.4.6防护舱使用硅胶粘接的部位,涂抹应均匀、平滑,没有残余胶体。

2.5舱门要求

2.5.1处于关闭状态的门扇与周边间隙要保持一致,门体应具备安装运行装置及感应装置所需的尺寸、形状、强度和刚度,正常使用产生的作用力不应导致门扇和其他构件发生弹性变形或出轨危险。

2.5.2运行装置应按规定位置安装,采取减震措施减少机械震动噪音,系统启闭时系统噪音不应大于60db(A)。固定和安装应经得起正负风压所产生的振动。

2.5.3采用按键开门,自动门应在1s内自动开启,顾客进入操作空间后2s内,自动门应自动关闭,自动门扇开启速度≤500mm/s,门扇闭合速度≤350mm/s。

2.5.4如防护舱采用无电机驱动的舱门,须加装性能可靠的闭门闭锁双段可调速度的闭门器,顾客进入操作空间后须在2s内自动关闭且自动上锁。

2.6驱动装置要求

2.6.1自动门驱动系统须采用免维护的直流变频电机,具备带自我学习功能的程序控制器,无需人工调整,使舱门顺畅、运行平稳、减速定位精确,无噪音。

2.6.2如防护舱采用无电机驱动的舱门,须采用优质闭门器装置,性能稳定可靠,关门定位准确,减速闭锁时无明显震动及噪音,无漏油现象。

3、实体防范要求

3.1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框架

舱体框架应使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金属材料制作,主要结构立柱横截面尺寸不小于40X40mm,框架之间的连接采用焊接的方式。

3.2客户操作空间

客户操作空间的舱体及舱门应采用防砸玻璃或防弹玻璃制作,玻璃四周应嵌入框架凹槽,深度不小于15mm,客户操作空间面积不应小于0.8平方米,舱内净高度不小于2米。如防护舱安装封闭的舱顶,操作空间内应设有智能通风换气装置、照明装置。

3.3防暴力破坏、防窥视功能

防砸复合玻璃或防弹复合玻璃除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在客户操作区域内使用透明材料的还应采用磨砂材料遮挡,磨砂横带尺寸宽度应≥800mm,防窥视遮挡高度应大于1.7米。

4、技术防范要求

4.1视频监控、智能分析功能

防护舱内安装视频监控和智能分析系统,具有远程联网报警、预警功能。视频监控能够监视人员出入操作空间的全过程,清晰识别人员的面部特征,智能分析装置对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安装或粘贴附加物品的行为进行识别、报警,当有人员进入防护舱时,视频监控和智能分析装置能够向远程联网监控中心进行预警提示。

4.2舱门出入控制

防护舱应当安装智能控制系统,满足人员进舱自动锁闭、按钮自动开锁、舱内手动开启舱门等功能,方形结构防护舱禁用磁力锁。舱体内、外安装带有发光显示且标志明显的开门按钮,方便客户使用。如遇紧急情况或舱内开门按钮无法开启门扇时,应能通过应急开锁装置手动方式开门。

4.3灯光照明

操作空间安装智能照明装置,夜间自动开启,白天自动关闭,照明亮度不小于300Lx,能够满足从事金融业务的需求。当有人员进入防护舱时,灯光自动开启,离开后自动关闭。

4.4通风换气

顶部封闭式防护舱应安装自动通风换气装置,保持空气清新,当人员进入防护舱时,应能自动启动通风换气装置,人员离开时自动关闭。

4.5语音提示、拾音、广播和对讲功能

防护舱应当安装智能语音提示装置,当客户使用防护舱时须告知注意事项和防范要求;并具备远程拾音、广播和IP对讲功能。

4.5红外探测功能

防护舱安装的红外生物探测装置,具有抗干扰能力强、反应灵敏、稳定可靠。当探测到有人(低于1.2m除外)进入舱内后,自动屏蔽外部开门指令,有效保护操作者在舱内的安全。防护舱应具有可靠的防夹功能,保障客户出入安全。当有人恶意占用防护舱或实施违法行为时,可实现远程控制强行开启、关闭。

4.6联网功能

防护舱所有的电气状态、门扇状态、报警信号、监控视频等信号能接入银行联网平台,应能通过远程操作装置控制门扇的开闭。防护舱内应当安装与监控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求助按钮,当触发报警按钮时,可同时启动本地声光报警。

4.7电气安全

4.7.1装置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装置内与保护接地相连的金属壳体,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0.1Ω,对地漏电流不应大于0.5mA。

4.7.2装置内各种电子设备电源输入端与接地端应能承受50Hz,交流1500V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4.7.3装置内部布线应安全、可靠、牢固,强、弱电分出独立线槽,线缆接线端不应松动或产生过应力,各种外接线缆均应有防护措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刚性体内。使用套管保护的导线,两端应加紧,不应滑脱。

4.7.4装置内的各种熔断器、分合开关、输出、输入插座等均应有标识,标识内容应可引导正确使用。

5、设备及安装要求

5.1设备质量认定

5.1.1防护舱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和《银行自助设备防护舱建设要求》的要求。

5.1.2具有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北京)或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测合格的型式检测报告,报告均应在有效期间内。

5.1.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商标。

5.1.4防护舱产品生产须符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执行标准。

5.2设备安装要求

银行自助机具防护舱的组装结构均不应在装置外部可以进行部件拆卸,防护舱整体结构应与墙体及地面牢固连接不容易被拆卸,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6、生产、销售、安装企业要求

6.1.1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存续。

6.1.2防护舱的生产、销售或安装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经营范围内。

6.1.3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1.4非本地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地还应拥有合法办事机构,并有持续的售后服务能力。

7、设备安装范围和要求

除大堂式(在行和离行)非24小时营业的自助设备或安装在社会单位内部使用的自助设备可以不安装外,其余新建、改建的银行自助设备应当安装防护舱。

各银行要严把产品质量关,提高安装规范性,加强对自助银行和自助机具的巡检,作好巡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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