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 荷兰文号:
颁布日期:1985-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汉斯范登布鲁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本日签署的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我荣幸地陈述下列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当双方均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签字国或改变了他们关于国际调解和仲裁的作法时,缔约双方将为扩大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的可能性开始谈判。

如蒙复照确认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签字)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于海牙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