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5-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副总理

姚依林先生阁下

阁下:

参照本日签署的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我荣幸地陈述下列事项:

缔约两国同意,当双方均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签字国或改变了他们关于国际调解或仲裁的作法时,缔约两国将为扩大缔约一国与缔约另一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的可能性开始谈判。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科威特国财经大臣

加西姆·穆罕默德·哈拉菲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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