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政务部长李显龙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魏玉明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政务部文号:
颁布日期:1985-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新加坡共和国贸易和工业部政务部长李显龙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魏玉明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魏玉明副部长阁下

阁下:

参照今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第十三条,我荣幸地申明,双方的谅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旦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称“公约”)成员国,缔约双方应及时就扩大可由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的投资争议领域的可能性进行协商。关于该协商后缔约双方同意扩大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新加坡共和国的待遇,在同样情况下,不应低于给予其他国家的待遇。缔约双方同意的新规定代替第十三条。

请确认,上述正确地陈述了双方的谅解。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显龙(签字)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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