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1-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7月30日生效日期1974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奥地利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维也纳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奥地利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二月十四日至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工艺美术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奥地利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奥地利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奥地利境内后,奥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伦敦把展品点交给奥地利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展品从伦敦运往维也纳途中和在奥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奥地利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奥地利政府负担展品从伦敦到维也纳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奥方解决。

第八条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第九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日在维也纳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后,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宋恩繁沃达克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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