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相互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5-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相互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5日生效日期1985年5月1日)

(一)对方来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相互扩大总领事馆领区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从现在的大阪府扩大到京都府、兵库县、奈良县、和歌山县、滋贺县、三重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日本国政府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将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从现在的上海市扩大到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日本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日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85)第30号照会:(内容见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日本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的谅解。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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