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7〕93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
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
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
的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又
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一)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
式和业务品种,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
针对民营企业实际需要,在完善可循环使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
款、股权投资信托、应收账款保理等现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研
究推出更加贴近民营企业实际需要的多层次金融创新产品。各金
融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整合各部门有
关民营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将分散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
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非银行信息和民营企业信息采
集范围,加快与国税、社保中心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建设,扩大天
津市财税关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应用功能,完善征信体系。
(二)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发展和谐银企关系,及时提供
信息、咨询和中介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商
会、信用共同体等组织的合作,定期与民营企业举办融资洽谈会、
恳谈会和项目推介会。协调政府部门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
作,建立和完善“政府协调引导、担保积极配合、企业主动参与”
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办好并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小企
业融资洽谈会、国际融资博览会等会展活动。鼓励各银行机构结
合自身特点,加强面向民营企业的宣传,与区县人民政府合作构
筑信用平台,建立重点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特色机构。支持在民营
企业群体中发展信用共同体,形成银企互动和合作共赢。
(三)鼓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协助银行
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民营企业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信
用户,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信用户联保体和信
用户共同体的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产品有市场、
经营效益好、货款回笼快、社会形象佳、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
推出商业分期贷款、快速信用证产品等信用贷款产品,形成多元
化的企业融资方式。
二、进一步加大间接融资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
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企业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
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
要积极发展面向民营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对能够提供足值、有
效抵押的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市财政对在我市注
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合作
社及其分支机构,向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民营
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给予
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细分工作,
重视内部流程改造,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根据审贷
规则,为民营企业量身订做、设计开发个性化的金融新品种,制
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规划,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安排专项
额度,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五)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
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鼓励和引导
金融机构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
性管理,根据民营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
收益目标以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对民营企业
的贷款利率水平,实行差别授权,不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
放宽审批权限,压缩审批层级,简化审批手续,推广民营企业贷
款打分卡技术,开设民营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民营
企业贷款审批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六)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构建区域
性资本交易市场,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支持发展势头好、符合条件的民
营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依照有关
规定吸引境外机构和个人的投资和贷款;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发行
民营企业股权信托计划。
(七)将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前移,落实工作责任,组织
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民营企业上市规划。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
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选择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较
大发展潜力、产品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纳入我市拟上市企业
资源库和在库企业上市孵化机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为有上市
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培训和配套服务,并为拟上市企业
开设发行上市的强化培训班,逐步完善我市民营企业发行上市的
培育体系,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
(八)遵循行政许可“非禁即入”原则,按照市工商局印发
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
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的要求,
吸引和鼓励民营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等多种组
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
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
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
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民营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九)根据民营企业的规模、信用以及融资后资金的用途,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
券和公司债券。
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融资机制
(十)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
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规范和发展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大
力推行BOT、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资方式,遵循行
政许可“非禁即入”原则,积极支持骨干民营企业依法联合成立
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
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参照《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鼓励
自然人与民营企业法人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
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
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
的民营上市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
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
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
(十二)推动企业间经济协作,鼓励大企业以垫付生产资金、
提供原料、预付货款、提高定金比例、货物自提、承担运杂费和
保险费等形式,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支
持。
五、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地方金融生态建设
(十三)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
助式担保机构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
度。按照坚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
稳步发展地域性、行业性的互助式担保机构的思路,支持建立政
府出资引导、社会力量和民营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的担保机构,逐
步构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和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
市高新区)两级财政部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市级担保
机构为各区县担保机构实行分保制度。各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对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增信服务。市级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区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
提供再担保。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对于为
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有关财税支持政策,按照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积极引导担保机构提高担保实力和规范开展担保业
务,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创新民营企业抵
押担保方式,探索多种担保形式。发展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质押,
积极发展动产抵押、质押。积极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
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
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
押以及保证担保等;尝试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和抵
押、质押、担保组合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各商业银行应与贷款
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存贷款担保
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等制度的贷
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款余额不超
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
(十五)积极培育多元化民营企业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全面
落实我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各类
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保荐、会计、
审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多元化金融
中介服务体系。
(十六)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
服务的标准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
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
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
民营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
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十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不断创新监管制度和体制,明晰
责任边缘和界线,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协作性、一致性。通过
“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改善和提高对
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重视在法规和市场准入许可中的透明度和
可预测性建设,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环境。
(十八)宣传现代金融知识,帮助民营企业了解、熟悉、有
效利用各种融资工具,提高融资能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
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
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
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九)积极发挥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
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体制、机制等问题,形成全社
会共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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