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粮食局文号:沪粮市〔2004〕30号
颁布日期:2004-05-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沪粮市〔2004〕30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困难对象有关帮困措施,确保帮困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范围。

(一)良友金伴便利连锁业态的门店。近几年来,良友金伴便利店发展较快,已基本遍布全市,并形成一定规模,应挑选一些好的网点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承担帮困粮油供应任务。

(二)区县传统业态的粮油商店。应选择具备一定经营场所,良好购物环境,能认真执行帮困供应政策、供应纪律,内部管理较好的单位作为帮困供应点的指定商店。

(三)跨行业粮油经营的单位。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独家经营的格局,在良友金伴便利或区县传统网点较少的地方或部分区县粮食部门无法承担帮困供应任务的,可挑选具有一定资质,符合帮困供应条件的跨行业经营粮油的单位,经考察审定,也可成为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

二、确保供应。

帮困粮油供应的品种必须是粮油供应卡规定的大米、面粉、食油及面复制品。对帮困供应的粮油应备足货源,确保供应,不得脱销、断档,并适当增加上述品种的规格,以供选择。

三、确保质量。

帮困供应的粮油货源应从粮油批发专业公司或市粮食批发市场等正轨渠道进货,并有QS质量安全的标识,以确保粮油商品的质量。不得供应假冒伪劣的商品。

四、合理定价。

帮困供应的粮油价格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抬高价格。在一个商店中,同一品种的粮油,不允许帮困供应价格高于市场价格。

五、做好服务。

帮困粮油供应是政府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帮困对象的关心。因此,帮困粮油供应商店要做好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对地区孤老、残疾的帮困居民应摸清情况,做到送货上门,把政府的关心,传递给他们,使他们感到温暖。

六、及时结算。

(一)增加领取的4公斤大米的价格由市财政、粮食、民政局商定后,于季末通知各区县粮食局。区、县粮食局接通知后,与区、县财政、民政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并通知帮困粮油指定商店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一日起执行。帮困粮油供应商店应及时张贴通知(附样)对外公布。

(二)帮困粮油供应指定商店应按月将回笼的帮困卡号角及临时补助券分别粘贴、封扎统计上解。区、县粮食局将供应的帮困卡号角、临时补助券汇总统计,按月与区、县财政部门结算。

七、加强监管。

帮困粮油供应是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牵涉到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各区县粮食局对帮困粮油供应工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粮油供应,确保粮油质量,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检查督促和交流活动。对在帮困供应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总结表彰;对违反供应规定的,应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帮困供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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