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08〕3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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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6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积极扩大有效投入,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提出如下措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抢抓发展先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把立足自身加大政府性投入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引导政府、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切实加大投资力度。
(二)基本原则
1.优化结构,突出重点
措施意见支持范围覆盖市区各类投资主体,重点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城市功能完善、社会民生保障、生态环境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的项目建设,确保新增投资用于符合规定投向和管理要求的项目。
2.快捷审批,高效服务
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建立快捷审批通道,积极实行联审会办,尽力削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减少行政收费,确保不因本级审批滞后而影响项目开工建设。
3.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加强部门联动,推进银企合作,破解资金、土地、拆迁等瓶颈要素,创造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基础条件,力争早启动、早见效。同时,抓紧在建项目,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促其早竣工、早投产。
二、具体措施
(一)财政扶持
进一步加大政府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机场、轨道交通、城市道桥、能源等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生态环境等项目,政府性投资增幅不低于30%。
鼓励企业投资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带动性强的“短、平、快”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扶持企业发展,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改造和重大项目投入,促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等。
(二)规费减免
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不合理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努力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在2009年、2010年新开工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免缴,工程安全监督费、档案编审费、白蚁防治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防雷图纸设计审查费6项规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押金、基建垃圾押金予以免缴。
(三)投资领域
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各种形式,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投资。同时,大力推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明确要求、质量和时效的前提下,打破地区限制和体制限制,选择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009年、2010年分别安排一批以基础设施为重点的、带动性强的骨干项目,公开向社会推介。
(四)土地供应
积极争取市重大项目列入全省重点项目,争取使用省用地计划指标。对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市用地计划指标,并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率,扩建生产厂房,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配套建设仓储和产品加工场的用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五)审批服务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新模式,对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2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1亿元以上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点社会事业、民生、三农等项目,建立专门的“绿色通道”,简化环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使服务项目的办结期限提速50%以上。
(六)项目融资
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2009年新增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要创新机制,加快资源整合,盘活存量资产,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千方百计扩大融资规模。
(七)投资监管
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动态掌握全社会投资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及实施情况,加强投资运行的预警预测分析。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咨询、评价、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本措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措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措施意见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执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制定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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