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电〔2007〕2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规范和清理全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八日
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案
州监察局州政府纠风办州人事局州民政局
州经委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办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为全面规范和清理全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省纪委全会以及州纪委第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全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有效遏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二、审核清理范围
(一)州级以下人民政府(含州级)及其各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包括中介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属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审核清理原则
(一)基本原则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理。
2.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3.州级以下人民政府(含州级)及其各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4.国办发〔2006〕102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清理期间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按程序报批后举办。
(二)具体原则
1.关于州级以下人民政府(含州级)及其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清理原则。
(1)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如建设部主办的“中国人居环境奖”),予以保留。
(2)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件。
(3)关于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明确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统一归口发展改革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设立的,一律予以撤销。
(4)各部门原则上不能越级举办项目(如工作先进县、模范县、示范村等)。
(5)各部门保留系统性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1项,且周期不能少于三年。
(6)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对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进行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7)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举办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审核原则进行审核。
(8)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9)各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2.关于社团组织及其它机构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清理原则。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2)根据业务范围确定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数量。
(3)所有向被评对象收费的项目一律撤销。
(4)全国性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项目,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
(5)社团组织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举办活动。
(6)地区性社团不得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活动。
(7)程序上不合规的项目要一律撤销。
(8)按照职能让渡原则,报经批准后,社团组织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项目。
(9)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资质资格认定项目、文艺演出和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如风景区、宾馆级别认定)等不列入清理范围。
三、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7年1月至6月底完成。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五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2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省、州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3月)。各县(市)、各部门根据清理方案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认真填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对主办、合办、承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消的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说明理由。凡在清理过程中未填报或未经批准保留的省级以下设定项目,一律视为撤销项目。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填报。中、省直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州联席会议研究后,向省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各部门填报的自查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本)于2007年3月25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州政府纠风办)。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4月)。州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登记表》和《自查统计表》逐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各县(市)、各部门通报后,上报省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同意保留的项目予以公示。审核工作按照本级定项,本级审核原则,即州直部门以及社团组织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州联席会议审核。中、省直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州联席会议研究后,向省联席会议提出建议。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各县(市)、各部门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制订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规范的制度,报州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总结各县(市)、各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全州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各部门将清理工作总结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州联席会议办公室拟派出检查组,对部分县(市)和部门开展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办,总结清理工作情况,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按照《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由州监察局、纠风办、经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委、商务局、法制办、政府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抓好清理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州监察局、州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处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州人事局具体负责统计填报州政府行政机关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审核、协调和规范政府行政奖励活动,州政府办予以协助配合;州民政局负责统计清理州级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州经委负责统计清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州发改委负责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州国资委负责统计清理本级及监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州商务局负责统计清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州财政局负责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金的清理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州政府法制办配合州监察局等部门制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州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还要负责本级、本系统及直属单位的清理和统计填报工作。
州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职责:负责部门本级、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清理和统计填报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清理本级设立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几年,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分级实施,结合实际,扎实开展清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注重实效。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自上而下地开展清理,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中、省、州直部门要作出表率,主动对本部门的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主办、合办或承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规范的意见及依据,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以实际成果取信于民。2007年,清理工作将结合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开展,部门不重视清理工作或继续乱评比达标、乱表彰的,将在民主评议政行风中予以适当扣分。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凡在清理期间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对在清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县(市)和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仅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派驻各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凡在清理中有漏报、瞒报、有意不报或不经批准进行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州联席会议将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县(市)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州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2902369传真电话:290237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评比达标活动表彰自查统计表
3.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
4.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
5.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2006年以前曾经开展、现已撤销的项目)
6.填表说明
附件1
全州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方东奎州纪委副书记
成员:邓开举州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
金润权州经委副主任
金哲州财政局党委副书记
安泰善州人事局副局长
张东林州国资委副主任
冯德远州政府办副主任
朱英华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彭树林州民政局副局长
吴荣华州发改委机关党委副书记
鞠文革州商务局副局长
州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朱松子州纠风室副主任
附件6
填表说明
一、“参与范围”指参与评比表彰活动的对象。
二、“设立依据”指活动审批机关、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
三、“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活动周期”指项目如属周期性的,注明多长时间举办一次,不属周期性的,注明“临时报批”。
四、“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等经费。
五“保留原因”除有文说明之外,需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六、“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指项目撤销后减少经费。
七、“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退出的项目”指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和社团共同举办的项目中退出,不再参与社团举办,并继续保留的项目。
八、“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原事业单位转给社团举办的项目”指在此次清理后,将由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原事业单位举办的项目转交给社团举办的项目。
九、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主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填报。
十、附件2至附件5复印有效。各县(市)、各部门填报的自查登记表、自查统计表及相关材料务必于2007年3月25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州纪委纠风室)。各县(市)、各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于2007年6月20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径送州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表时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或磁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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