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发〔2006〕4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延边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2006-2020年全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延州发〔2006〕10号)精神,促进我州新农村建设进程,现就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充分认识支持“三农”的重要性
各金融机构要更新观念,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充分认识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足实情,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支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
二、加强“窗口指导”,积极构建功能完善、服务“三农”的金融体系
州内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要继续加强“窗口指导”,有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和支农再贷款的导向功能。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三农”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将中央银行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县域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作为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龙头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州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积极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业务。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完善其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支付等服务功能。
三、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切实在农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是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支持,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共同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乡(村)金融助理和农金协管员制度,构筑农村基层组织、农户、农村信用社之间的沟通渠道,全力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要按照有利于培育农村信用意识、有利于普及农村金融意识、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思路,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工作。实行“以正面引导为主,宣传与制裁并重”的方针,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的政策,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通报、停贷等措施进行制裁,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户贷款面。要结合实际,拓宽农户小额贷款的服务范围,增强贷款的适用性,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管理办法,在满足农户种养业基本资金需求后,可向农林牧渔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领域延伸。要因地制宜确定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需要资金较多的种养专业户和个体工商户,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按照“多户联保、按期贷款、分期还款”的基本原则对其提供信贷支持。要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农产品经营资金周转频率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确保信贷资金与农户生产经营在时间上的合理衔接。在还贷上,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选择“零贷整还”或“整贷零还”的灵活还贷方式。对农户种植业贷款利率原则上要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人民银行适时给予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支持,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资金实力。全州农村信用社对农业贷款比例要达到50%以上,对农户贷款比例要达到40%以上。
四、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增强对“三农”的服务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龙头带动、支柱产业、科教兴农、劳动力转移、农业基础设施及农村新居”六大工程建设目标,着力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发展壮大优势农业产业,促进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性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要加大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根据农村经济的特点,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拓宽可担保资产范围。同时,要结合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流转办法,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创新适合县域经济实体的融资产品,增加信贷合理投入。
一是支持名优特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大对重点养殖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对其申请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探索实行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二是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做好对农户的服务。不仅要积极支持有资质经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的企业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而且对有稳定经营收入、还款有保障的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也应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支持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要继续扶持县域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鼓励其吸纳农村劳动力,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带动农民增收。
四是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商业银行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投标、履约和预付金的资信担保。对出口创汇型农业项目,要综合运用出口信贷、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保理贷款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农产品出口和建设农产品出口基地,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五是加大对粮食生产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及产业,积极支持粮食部门运用“订单农业”和产业化运作推动粮食生产与流通的对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优质粮、专用粮,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发挥现有职能,通过政策性信贷杠杆引导和调节粮食市场,支持当地政府扩大粮食储备,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努力拓展商品粮油信贷业务,支持粮食企业扩大自主经营业务,同时对订单粮食收购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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