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04〕89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盐政发[2004]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现将市政府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承担本计划确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项目起草小组,建立工作责任制,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将起草任务合理分工,落实到人,各负其责。各起草部门应在制定计划规定的报送时间之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10份连同送审报告、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和协商情况、会签意见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依据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立足全局,确保质量。
(一)要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穿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全过程,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既要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又要防止不适当地扩大范围。具体工作问题、技术措施问题、编制、经费、税收减免、银行贷款等,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作规定。
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未列入200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或者未按程序经市政府领导决定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一般不得出台。个别项目虽未列入计划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定且条件已比较成熟,或者已列入计划但因特殊情况需暂缓制定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材料,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制定或暂缓制定。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政发89号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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