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扬府办发〔2005〕77号
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发展的步伐,先后完成县(市)统一法人、增资扩股、认购中央银行票据等重要的改革工作,仪征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有了较快发展。截止2005年6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余额分别达121.67亿元和82.3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居全市各金融机构首位,存贷比为67.7%,新增存贷比达89.9%,为我市农民增收、农业增产以及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历史、体制、管理等原因,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历史包袱重、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仍然突出,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支持农业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为推动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进程,更好地发挥其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信用社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承担着信贷支农的主要任务,其发展壮大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在全市城乡经济统筹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黄菊副总理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农村、农民和国民经济全局的问题”。当前,正值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工作对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意义,把农村信用社工作作为整个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挥农村信用社具备的特定的体制优势和灵活的经营方式,承担起新一轮农业结构战略调整的历史责任。要及时掌握辖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当地农村信用社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在清理整顿时期的政府承诺。2000年8月农村合作基金会撤并,我市农村信用社共接收资产76420.2万元(其中贷款37187.9万元),负债76098.8万元(其中存款75993.2万元)。在接收的贷款中,不良贷款为30619.8万元,不良贷款率达82%,经过5年的清收处置,此项贷款余额为23145.7万元,不良款率为62%。当时作为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负债的条件,各县(市、区)政府曾作出偿还12253.07万元贷款的承诺。目前,尚有7263.4万元未落实到位。在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过程中,我市农村信用社共接收6家城市信用社2.23亿元资产(其中接收贷款1.28亿元,不良贷款0.49亿元,不良贷款率达38.2%),接收人员111人。为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有关县(市)政府曾作出减免税费、注资、预算外资金存放等承诺。对上述承诺,相关县(市)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兑现到位。
(二)督促政府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少数政府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或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致使农村信用社蒙受经营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对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借款、提供贷款担保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对数额较大的、风险较高的逾期贷款,有关信用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地政府要协助农村信用社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清偿或代偿义务。对经多次催偿仍逾期不还者,要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三)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率偏高,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特别是组建银行类机构的一个重要因素。仅靠信用社自身积累处置不良资产,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包袱,可能会贻误改革时机。各地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创新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争取打包出售、集中处置、招标盘活、利益激励等办法,多渠道、多形式盘活不良贷款。同时,要积极借鉴省内外相关城市扶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增强实力的成功做法,以积极的态度指导、帮助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资产金额与比率,创造条件支持当地农村信用社组建银行类机构,进一步壮大经营实力。
(四)帮助农村信用社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认定手续。农村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几经机构撤并和调整,其固定资产包括办公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不少未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导致农村信用社账面固定资产不实,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进程。各地政府应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协调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给予配合、支持,采取一次性集中补办手续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目前,仪征市政府对仪征联社在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采取按国有改制企业待遇减免全部政府收费项目的政策,对原未领取土地证的16个网点和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20个网点集中补办了相关手续。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五)支持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农村信用社3.08亿抵贷资产中有2.12亿因过户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相关部门要本着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困难的指导思想,按照人行南京分行、省计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南银发[2000]357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抵债资产过户难问题,努力将国家和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六)降低贷款公证、抵押评估、登记收费、诉讼执行等费用。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本着“支持、简化”的原则,降低贷款抵押登记、公证等收费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严格制止乱收费,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努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七)支持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工商注册工作。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产权制度属股份合作制,是国家政策明确认可的产权形式。对此普遍性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帮助我市农村信用社做好工商注册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对农村信用社的服务与监管
(一)支持落实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2003年,人民银行以专项票据的形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扶持,以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促进机制变革。2004年我市农村信用社认购的二年期3.55亿央行专项票据,将陆续到达兑付期限,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及时提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切实加以整改,确保全部票据的按期兑付。对支农贷款资金不足的信用社,人民银行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同时,积极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努力扩大农户贷款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三农”对信贷的有效需求。
(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银行监管部门要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切实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要采取有效的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措施,实施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农村信用社合法、合规、审慎经营,防范化解各类经营风险。
四、加快农村信用社内部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主动寻求地方政府的支持。目前,国家出台的各项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是前所未有的,农村信用社应抢抓机遇,加快做强做大。要定期向当地政府汇报辖内农村金融发展情况并及时反映当地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政府及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支持。
(二)增强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意识。农村信用社应发挥点多面广的网点资源和熟悉地方人文的资源优势,立足支农发展,以服务“三农”、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资金投向做到不离本乡、不入股市,确保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区域内中小企业或项目,要主动做好信贷服务工作,主动承担起支持县乡经济统筹发展的重任,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三)加快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农村信用社要紧紧围绕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尽快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并以此降低和控制风险,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强化领导,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紧密配合,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其具体的业务活动和经营决策。要将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纳入打造各地信用体系建设之中,把打击逃废债务、维护金融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之列,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要积极支持相关农村信用社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清理并废除对农村信用社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农村信用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各方面关系,动员涉农部门和县以下单位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利用农村信用社网点覆盖面广,与农民、农户联系密切的优势,将各类涉及农民、农户的资金尽量由农村信用社管理和发放;积极引导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增强财政支农资金和信贷支农资金的合力;要在结算、融资、开拓中间业务以及推荐优良客户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支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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