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办发〔1996〕4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为保证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巩固我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成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27号)精神,现就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资格认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及技术力量;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接卸、保管设施;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及当地县(市)以上政府的规划,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消防、技术规范等法规要求;规章制度完善。负责防火安全的人员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后,实施持证上岗。
(二)按照国务院颁发的[1994]21号文件要求,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凡挂有党、政、军机关招牌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取缔。
党、政、军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将自用加油站及油库租赁和转让给石油公司系统外单位或个人经营,也不得对外代卸、代储成品油。
(三)从发文之日起,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新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征求当地石油公司意见后,报市经贸委会同市工商局审批,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县(市)、区工商部门不再履行审批经营成品油企业的业务。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我市成品油资源配置由市经贸委按市场供需情况统一配置。长春石油分公司受市经贸委的委托,按季、按月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全市成品油的平衡、调拨、调剂油品余缺,确保全市油品的供应。
(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铁路、外贸、民航、农垦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成品油,不准对外销售,如有违者取消直供资格。在长春行政区域内的储备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三)省石油总公司长春分公司系统外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首先由市经贸委核定在行政区域内年经销量,之后由长春分公司进行资源配置。
(四)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批发单位及区域内炼油厂不准向加油站和零售网点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五)现有的加油站必须由当地石油公司配置资源,同当地石油公司签订代销合同,并以合同的方式实行代销制。未签订代销合同或已签订代销合同不履行的,由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取消其成品油的经营资格,市工商局收缴其营业执照。代销合同的执行情况由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监督执行。
(六)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营业执照按规定手续和时间进行年检,一户一照,不得租借、转让。
(七)外贸企业未经国家外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出口代理业务。
(八)长铁分局要严格控制成品油到站,除石油公司、直供用户、军队自用油外,非配置计划到达的成品油一律送达当地石油公司专用线,由当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处理。
(九)燃料油仍按原渠道进行管理。燃料油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按质、按量认真执行,炼油厂不得自行销往口。
三、加强市场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仍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资源配置;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调查研究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由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一)严格价格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计委等部门确定的关于35个中心城市成品油销售价格,不允许擅自抑、抬油价。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价格时,由市物价部门协调。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一税制税率,税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
(三)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标准,不准销售不合格油品,不准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加油器具。对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工商部门有权吊销执照。
(四)油库、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应急灭火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配足消防设施和器具。如不按规定办理,消防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对逾期没有改进的单位,消防部门有权查封,并令其停止营业。
(五)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实行检查证制度,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凡拒绝、阻挠国家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吊销营业执照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被明令停业整顿的批发单位和加油站、零售网点,3个月后验收不合格的,其原有各种批件自行作废,由工商部门收缴执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设在吉林省石油总公司长春分公司。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成品油市场日常管理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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