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7〕5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禁非法金融活动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

市政府:

近几年,我市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整顿金融秩序,深化金融改革,改善金融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形势健康平稳发展。但是,金融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金融活动有所发生,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甚至引发金融风波。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严禁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是审批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任何地方政府、部门或个人均无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禁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报告的紧急通知》(国发[1996]45号)精神,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集资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业务。

企业申请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必须在国家统一下达的债券指标之内,经省计委与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审查批准后,以印制实物券的形式,委托一家有资格的证券代理商代理发行。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用途,不得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成立基金会的名义,向内部职工或外部公众吸收资金,搞变相集资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以灵活入退股方式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非法金融业务,要予以清理、取缔,停办新业务、摘掉所有有关“储蓄”等标志或牌匾,对旧业务清理收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发行彩票进行集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具存单、代保管单、借据等形式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要明确划分投资入股和存款的界限,严禁各类企业用“保息分红”的方式进行集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和拆借资金参与各类有偿集资活动。各国债服务部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代理发行各类债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国债回购,代理代办有价证券发行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未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不具备代理发行债券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擅自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类有价证券。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不得作为企业债券的承销商和担保人。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办理结算和支取现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辖区内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对辖区内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要追究当地人民银行负责人的责任;对已经报告而当地政府不积极查处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要追究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对扰乱和破坏金融秩序等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活动,对无视国家金融法规继续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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