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国内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8〕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鼓励国内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长春市鼓励国内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长春市鼓励国内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利用国内资金的规模,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国内投资作如下规定:

1.凡国内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第3至5年按50%返还给企业。

2.国内投资者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1O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前5年全部返还,第6至10年按50%返还给企业。

3.国内投资者在长投资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合同,其建设用地允许投资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4.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国内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财政部门核准,其房产契税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

5.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土地供应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行政划拨方式。

6.国内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7.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上缴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核准,予以返还。

8.国内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9.国内投资者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0.国内投资者来长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公安部门批准,可安排投资者及亲友2至3人在长春市区落户,优先安排子女就学。

1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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