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2〕1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更多的投资者来长进行创业投资
1、对所有来长进行创业投资的主体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长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
2、积极培育创业投资主体。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的有限合伙制形式及其他任何适合创业投资发展的组织形式。创业投资公司是以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其主营业务是向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序竞争,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定期制定颁布创业投资项目指南,引导创业资本投向。
6、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本筹措、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创业投资机构要拓宽融资渠道,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间资金成为创业投资的重要角色。创业投资机构要与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广泛联系,形成科技与经济互动的有效机制,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和创业者的积极性。创业投资机构要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的形式,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的有效需求
7、降低创办高新技术公司的“门槛”。凡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和技术研究成果的科技人员,注册创办公司可不受场所、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额1万元。认缴的注册资本,允许在3年内分期到位。科技人员拥有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和研究成果,评估作价后,可以无形资产的形式注入公司,作为注册资本。
8、鼓励和吸弓l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研究与开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成果、资金等形式在长创办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属高新技术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吉林省和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方向并有发展前途,但处于起步阶段,或为了分散发展高新技术风险而进行多角经营的企业,虽然有些指标暂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经有关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比作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政策规定。
四、创新政策环境,加大创业投资扶持力度
9、关于创业投资机构注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制及其他形式的,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但企业设立时首次实缴注册货币资本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出资人认缴的其余资本可以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到位,但认缴全部注册资本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3年。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缴清。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注入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但注入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lO、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凡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有限合伙制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对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取得的收入,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人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专门投资高新技术中试阶段以前的创业投资机构,除财政给予一定资本金支持外,并可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政策规定》(吉政发[1998]18号)的要求,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研究成果中试期间在达到工业化生产之前,也可享受吉政发[1998]1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2、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13、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变现撤出。创业投资撤出的主要方式有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他公司及个体私营经齐等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活动。在适当时机创造条件建立便于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购并的长春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五、完善投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14、鼓励创办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顾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市场咨询公司,会计、律师咨询公司,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服务。
15、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芝之成为自创信誉、自负盈亏、自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按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六、建立创业投资的领导组织体系
16、成立长春市创业投资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全市发展创业投资的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政府部门的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
长春市创业投资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市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同时积极筹备,并在适当时机成立长春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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