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企业来我市投资建立汽车零部件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企业来我市投资建立汽车零部件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2001〕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国内企业来我市投资建立汽车零部件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国内企业来我市投资建立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鼓励国内企业来我市投资建立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若干规定
一汽是我国最大的汽车生产基地,汽车工业是长春市的第一支柱产业,为了支持一汽集团、一汽大众公司的发展,满足一汽集团、一汽大众公司对配套半径的要求,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规划与建设
(一)鼓励外省、市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来长独资、合资、合作新建(含组装、仓储)汽车零部件企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与一汽集团采购部、一汽大众公司采购部共同规划,并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统一负责审核立项。
(二)来长企业生产的汽车零部件与长春市配套产品重复的,原则不搞低水平的趋同化建设,应与长春市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家合资合作生产或购并。
(三)在我市新建厂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购并等),除享受本政策外,同时还享受开发区有关政策。如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二、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减免以下费用:
(一)在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贸开发区新建企业,减半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干管配套费。
(二)新建企业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
三、奖励政策
经中介人推荐到我市新建企业,固定资产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满两年,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出资额的8‰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四、其它政策
(一)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长春市帮助协调增加产品配套份额,优先安排新产品布点。
(二)新建企业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们审核认定,可安排投资者及亲友2至3人在长春市落户,免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优先安排子女就学。
(三)新建企业投资者购买本市的商品住宅一次性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
(四)凡兼并本市困难企业,可享受本市有关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利用本市闲置厂房、厂地、设备等生产汽车零部件在使用价格上优惠。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时,实行专项服务,简化有关手续,优先办理。
(六)新建企业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符合进长条件的可给以优先安排,不受指标和地域的限制(特殊情况除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汽车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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