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镇政发〔2005〕61号
颁布日期:2005-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镇政发〔2005〕6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市社区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区已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4个,覆盖社区人口近40万人,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应当看到,这项工作与“两个率先”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社区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社区卫生服务投入严重不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滞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促进社区卫生事业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为“两个率先”目标建设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社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生命质量为宗旨,全面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加快整合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坚持人才为本、质量优先,加强社区卫生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坚持城乡一体、均衡发展,推进农村地区社区卫生的发展,努力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便捷、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水平一流、人民满意的社区卫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我市社区卫生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底,辖区70%以上的街道和乡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辖市50%以上的街道、70%以上的乡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06年,全市基本建成区域医疗中心及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框架,100%街道办事处(乡镇)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1-2个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到2007年,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区域医疗中心及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两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条件和队伍建设达到省定标准,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占本地区门急诊总数的40%以上,90%以上的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50%以上的区(辖市)建成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合理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各辖市(区)要根据全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盘活现有卫生资源,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对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区级医院、区级预防保健机构、街道医院(卫生所)、乡镇卫生院以及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卫生机构,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持二、三级医院参与、承办或托管社区卫生服务。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或每3至5万人口区域由政府举办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中心、站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面积1000-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由区(辖市)政府与街道(乡镇)负责解决并无偿提供。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以上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纳入土地拍卖合同、规划设计图纸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五)坚持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强化政府责任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兴办社区卫生的格局。吸引社区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区(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双重领导,区(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行业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与社区卫生管理。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成员由街道(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民政、教育、计划生育、社区居民等有关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街道(乡镇)范围内的社区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中心的派出机构,隶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

(七)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公共卫生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服务,并受区(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上门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形式为主。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师,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积极推行“全科团队”和“社区责任医生”服务模式。

(八)合理划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职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要将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管理等预防保健职能延伸和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负责相关技术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民政、计划生育、残联等部门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老年人保健、计划生育、残疾人康复等技术服务,并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三、着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九)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医学院校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加强以全科医学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与转型培训,不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到2007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15%以上。培训所需费用由区(辖市)财政、所在单位和个人各承担1/3。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从今年起,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或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制度。

(十)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辖区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审,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登记;各辖市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由事业单位改造、转换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新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第一名称进行非企业法人登记。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准入制度,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十一)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城市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纳入对医疗机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社区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

四、完善和落实发展城市社区卫生的经济政策

(十二)建立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明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从今年起,市财政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对市辖区(指京口区、润州区、新区、丹徒区,下同)每个新批准设立的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20万元的启动建设资金。2005年至2007年,市财政按辖区非农业人口年人均3、4、5元的标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配套、人员培训和工作考核等。京口区、润州区、新区管委会财政均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设、房屋设施、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予以专项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2005至2007年,按辖区居民人口年人均2、3、4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各辖市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市、区(辖市)财政社区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均要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07年以后,市、区(辖市)财政补助标准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偿。

(十三)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规定执行。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特需延伸服务,由其自定服务价格、自主分配服务收入。

(十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将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住院、门急诊、家庭病床以及老年康复中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其门诊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为20%,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和25%;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病房住院的个人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进一步完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以就诊人头为核心的总额预算管理方式,对康复病房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按服务单元付费的管理方式;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参保人员慢病管理机制,慢病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和诊疗费。

(十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举办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其职工(含离退人员)仍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街道卫生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参保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各区(辖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职责,将社区卫生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建立督查和奖惩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从2005年起,市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大力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活动,纳入区(市)政府工作目标,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医保、民政、发改等部门负责人和市辖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镇江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各区(辖市、新区管委会)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摆上卫生工作重中之中的地位,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各级发改、宣传、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规划、国土、建设、人事、教育、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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