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现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机构(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范围

凡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南徐新城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首先实行代建制,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

三、建立协调规范的监督管理组织

政府投资工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为推进政府代建项目的实施,市政府建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召集。

联席会议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批准,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采取的代建方式;负责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预算审核、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和监督政府投资工程的财务拨款,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运作进行跟踪审计。

(五)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实施和监督过程依法进行监察。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方式和程序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试行期间,其项目使用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经省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代建机构代建,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建。

代建方式一般实行全过程代建,特殊工程也可实行分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即由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代建程序主要为: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联席会议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产生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相关项目法定手续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交付。

五、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发改委、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依据工程项目的总报价等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的,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经联席会议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按合同约定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

六、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

政府投资工程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一)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提出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出建议,参与项目的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

(二)项目代建单位接受委托,主要负责组织相关设计的编报,招标、签订合同和按合同进行投资、工期、质量等控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接受审计监督,申请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凡纳入代建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投资多少,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各个环节均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不得暗箱操作。

(三)市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对代建制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属拼盘项目的各类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缴入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

(四)推行工程项目联审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突破预算。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概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设计变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预算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报联席会议确认。禁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行为。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各方主体的职责。参与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要建立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工作高效运转,防止揽权推责。

(六)落实廉政责任制。在政府投资工程各个环节实行廉洁从政的责任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各种不廉洁和腐败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越权干预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工作。对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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