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6-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加强国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加强国债投资项目的管理,2003年5月和9月,州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监督暂行办法》和《全州财政性投(融)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政办发〔2003〕35号),明确规定,凡有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招标标底、年度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确认后,作为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办理资产移交和资产登记的依据。但从目前来看,仍有部分县(市)及部门对上述规定执行不力、敷衍塞责,对财政投资(国债投资)项目拒不报审,擅自决定工程造价和结算,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规范本地、本部门的财政投资(国债资金)评审工作,对本系统财政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认真加以解决。
二、各县(市)、各部门要将2000年以来的在建、续建、新建和已完成的国债资金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于2005年7月30日前将评审计划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
三、各财政投资(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要与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对今后执行规定不力的县(市)及部门,州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财政拨款,同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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