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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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07〕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我州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强化领导,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一些不法机构和分子编造公司即将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诈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给经济发展、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造成隐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的责任,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政策界限,依法坚决打击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凡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宣传,建立健全防范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司法》、《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多方位、多角度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危害性,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告诫投资者不要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及有关中介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要求其规范运作,不得非法发行股票,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要制订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流程,对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要坚持“露头就打、早打快打”的原则,尽量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对违反本通知第二款规定的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县(市)和各级金融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形成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新格局。
附件: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高勇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赵龙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中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融办主任
成员:金时哲州公安局副局长
金成日州信访局副局长
杨久全州国资委主任
姜力锋州经委副主任
金平州工商局副局长
蔡永春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申昌协州法院副院长
金明官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景民中国银监委延边分局副局长
刘建华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邓敏东北证券延吉经营部总经理
赵成国民族证券延吉经营部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李中庆(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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