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关于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关于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发〔2004〕6号
州人民政府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关于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金融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金融工作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为积极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对地方经济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推动全州四项重点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树立“政银协调、银企双活”的经营观念
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州经济金融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政银企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州人民政府以发展大金融、促进经济大发展的全新思路出台了《关于优化金融环境促进延边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延州政发〔2004〕3号),建立了政府同银行之间的长效沟通机制,营造了金融良性发展的社会软环境;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已由资金供给与被供给的关系转变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双方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平等互利、诚实守信”成为构筑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石。
(一)强化政策理念,加大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明确金融支持经济的经营观念,不断提高、完善经营和管理水平;根据地方经济的优势和特点,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突出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正确处理银政、银企关系。企业改制或破产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尊重金融机构债务重组方面的意见,诚实守信;金融机构也要因企制宜,既要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也要支持企业依法改制破产,切实在法律原则下处理好双方的关系。
(三)构筑银企沟通平台,建立双赢双活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州人行)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创办《货币信贷与延边经济》等刊物,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各商业银行要通过推介项目、召开信贷营销恳谈会、实行客户经理制以及增加消费信贷品种等方式,妥善解决信贷风险及惧贷、惜贷问题,逐步形成银企双赢双活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从实际出发,坚决贯彻实施货币信贷政策
(一)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支农信贷投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
总体要求:各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投入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并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集中资金,确保农民生产经营和农村消费信贷的合理需求;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资金安排计划中加大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需资金的份额;要按照规定期限和用途,合理使用支农再贷款。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30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积极探索农村信贷的新方式,增加以农田水利设施、乡村公路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等为重点的农业中长期贷款,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新增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不低于全年贷款增量的10%,农村信用社贷款增量中农业贷款比例不低于60%。对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因支农而出现的季节性资金和临时性头寸不足,州人行将争取短期再贷款提供支持。
2004年,各金融机构对农业的投入要集中在“三化”上:一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品高效优质化。对于推广、生产名优新特农产品,发展林果业、特种养殖业和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高效创汇农业所需资金,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发放支农贷款;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组织以及农副产品生产、深加工基地、运营购销等所需资金要给予大力支持;三是支持农村小城镇化建设。积极支持农民建房买房和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1.借助州人行的征信管理系统建立全州行业、企业信贷情况内部通告制度和贷前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咨询制度,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确定不同的信贷管理办法和投入力度,实行授信授权管理,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改善企业整体信用状况。
2.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努力争取授权授信,加大支持力度,实行贷款倾斜;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效益良好的企业常年周转所需的合理流动资金要一次性确定,并给予保证。
3.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小型企业信贷部或小型企业信贷组,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认真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城市信用社要把信贷资金主要投向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实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要按照“集中有度、审批及时”的原则,对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能还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再就业型、物流服务型、环保型等中小企业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通过授权方式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及时给予满足。对基层城市信用社投资类项目的贷款申请,州城市信用联社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一是提高科技贷款比例,重点支持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多方面贷款担保基金予以解决。二是加大技术改造信贷投入力度,做好技改贷款的选项、评审和落实工作。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一是加大对高速公路、国道等交通网络建设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交通条件;二是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信、教学楼、学生公寓、环保等方面的建设,在能够落实还款来源的情况下,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三是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所需配套设施的投入,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四是继续增加和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需要,切实做好前期评审工作,对已列入投资和信贷计划的建设项目,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
(四)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1.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本系统管理规定,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消费信贷政策的贯彻实施。州人行将会同城乡信用社共同研究制定行业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经报批后组织实施。
2.扩大消费信贷在信贷业务总量中的比重,支持扩大内需。各金融机构要明确支持重点:在城市,重点支持消费升级过程中汽车、旅游等消费需求;在大专院校,向在校大学生发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在农村,重点发展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对学生家长发放教育助学贷款。
3.改进消费信贷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消费贷款业务,完善开展消费贷款业务的各种办法和措施,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满足城乡居民消费信贷需求。
三、完善授权授信管理,建立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督导机制
(一)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州人行和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协调省级金融机构根据延边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实际,在消费信贷、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收回再贷等方面合理划分或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完善单一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因企制宜,对重点企业实行授信管理,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表内外信用、本外币业务的统一综合授信;同时,要简化审批手续,授权基层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使授信企业及时取得信贷支持。2004年,全州重点企业授信总额争取达到30亿元,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在现有限额的基础上应逐步增加。
(二)建立货币信贷工作责任制。州人行要组织各金融机构建立货币信贷工作责任制,并对各金融机构传导、宣传、实施、落实货币信贷政策情况按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要建立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质询制度,对贯彻执行不力或未落实的单位提出质询,要求限期做出解释。对没有充分理由,或没有具体措施和效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利率监管,减轻企业利息负担
州人行要开展现行利率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督促各金融机构挂牌公布存贷款法定利率标准,增强利率政策透明度;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企业主要产品的实际生产周期和农村季节性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浮动幅度,避免出现因期限确定不合理而逾期加罚利息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发生;要根据借款人资金使用效益、信誉状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避免贷款利率一律“一浮到顶”,减轻借款人负担;要积极对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和小额外币存款进行监测和流动性分析。
五、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投入
(一)扩大再贷款运用量,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州人行要继续运用再贷款,解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确保各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通过管好用好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能力,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通过发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改善其经营状况,扩大其信贷能力。同时,要加强再贷款管理,严格按政策范围、规定程序、职责权限发放再贷款,做到既支持金融机构化解风险,确保再贷款安全,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积极发展票据业务,推动票据市场的发展。州人行要通过扩大再贴现业务,支持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一是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扩大贴现规模。重点支持开票人或受票人是州内企业的承兑汇票、再贴现期限在四个月以内的承兑汇票、多次背书的承兑汇票。二是推广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广泛推广工商银行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经验,支持信誉好、有实力的骨干企业增加融资渠道;尝试开办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
六、支持企业依法改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一)提供金融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小型企业实行民营化、政策限制发展和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淘汰。在企业改革过程中,要积极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搞好金融监督和配套服务,达到银行与企业双盘活的目标。
(二)加强信贷监督管理,防范新的信贷风险。州人行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支持延边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金融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维护银行贷款的自主权,支持各金融机构运用法律、行政、信贷手段做好金融机构资产保全工作,防止出现新的信贷风险;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借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落实资金保全的合法手续,严格监督到期本息的归还。
(三)依法保护金融债权。
1.金融债权保护。要继续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印发)精神,解决落实企业改制中银行债权问题,依法纠正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
2.完善企业逃废债专项统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逃废债界定标准,规范金融债权管理。要在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下开发“金融债权管理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企业改制和逃废债信息。
3.建立企业改制监测报告和协调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对本机构服务范围内企业的改制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并按季向州人行报告;要积极参加政府主持召开的涉及金融债权纠纷的企业改制协调联系会议,对持有异议的个案要提交会议协调,进一步处理好政、法、银、企之间的关系。
4.建立企业通报制度和逃废金融债务制裁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在季后10日内,向州人行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提供逃废债企业名单和关注企业名单,州人行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各金融机构要大力开展创建信用县(市)活动,对逃废债严重的企业、行业或县(市)进行联合制裁。
七、培育货币市场交易主体,推动市场业务发展
州人行要积极支持城乡信用社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交易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灵活调剂资金,增加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营运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对场外同业拆借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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