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市新农村建设大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支持加快实现“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度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重大决策,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主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全市银行业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全市新农村建设大会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具体安排上来,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发挥金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作用,努力以实际行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实力壮大和农民收入增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要正确看待、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与服务的关系,深入了解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村信贷营销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优化农村信贷结构,为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加强“窗口指导”,密切银政企合作,引导银行业机构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

发展农村经济,壮大农村实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县两级人民银行要紧紧围绕这一工作重点,畅通银政企合作的有效途径,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努力提高信贷“窗口指导”效能,引导金融资本更好地与农村产业资本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银行业机构支农贷款(农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政策指导,积极改进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的信贷服务,切实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紧张和粮棉非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风险监测问题。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紧扣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工作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制定信贷政策指导性文件,引导银行业机构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

在稳定当前银政企合作形式的同时,人民银行要继续积极探索,努力打造银政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引导银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工业集中区、农村建筑业、个体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和社会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银企合作中签约的融资项目,要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及时落实资金,提高资金到位率。地方政府要着力构建顺畅的银政沟通平台,定期向银行业机构通报市政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规划等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了解银行信贷政策变化、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业机构对地方和企业的要求等。对银行业机构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要主动协调、尽力解决。

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再贷款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促进农村信贷规模不断扩大。灵活调剂使用支农再贷款,合理确定再贷款期限和金额,加强对再贷款投向和使用效果的考核,确保农村信用社在借用支农再贷款后,农户贷款稳步增加,支农功能稳步增强,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稳步改善。对现代农民转移就业、自主创业中的合理资金需求,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

三、加强协作配合,促使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支农合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主体复杂。各银行业机构要顺应农村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场定位,不断强化信贷职能,通过深化内部改革和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农业发展银行要增强市场敏感性,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在继续扎实做好粮棉油收购、仓储、调销等政策性业务的同时,要着力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引导其在实践中增强本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努力向农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延伸,尽快改变政策性金融支农功能萎缩、服务领域狭窄的状况,提高商业性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比重。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好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当前,传统分散的种养殖业在农业总产值中的占比已有所下降,现代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个体工商业成为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主要力量。各农村信用社要深入调查服务区内农村信贷需求的主体结构和期限结构,在严格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以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多层次发展的需要。要以改革试点为契机,把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作为改革的首要目标,确立新的职能定位,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将各项扶持措施落实转化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实际行动。

国有商业银行要增强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支持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各国有商业银行在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调整市场定位和业务布局的同时,要着眼长远,围绕农村信贷市场的深度开发,增加对特色农副产品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流通载体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信贷投入。特别是农业银行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上级行授权授信支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对蔬菜、花木、特种水产等八大农业优势产业的信贷投入,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四、推进信贷产品创新,降低信贷准入门槛,加大农村信贷营销力度

乡镇工业、涉农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可供抵押资产少,资金需求时间紧、频度高。各涉农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市场分析与研究,积极开发推广具有广泛生命力、个性化的、专业化的金融产品,努力丰富农村信贷市场。同时,适度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以进一步提高市场响应能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农村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积极创新和推广信贷产品,努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要以农村各项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包括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押品替代形式,缓解涉农企业抵押担保财产少、融资担保手续落实难的矛盾,努力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对农产品运销大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理资金需求,要深入调查,适时开办由购货方提供担保的信贷品种,缓解农产品流通载体季节性收购中的资金紧张局面。对小额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功能作用,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调查总结,适应形势发展,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适应信贷授权集中管理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逐步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及时的流动资金支持。对超出审批权限的信贷需求,也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行支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农业银行要历史性地看待基层机构不良贷款率高的问题,合理划分、区别对待沉淀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贷款,并在转授权时予以充分考虑。原则上,对2000年以来新增贷款不良率低于一定比例的县级机构,应在强化动态监测的同时放宽贷款审批权限。

五、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支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优良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制度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突破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辖区农村信用环境、融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以此引导银行业机构不断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设立农业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也可按市场化原则组建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以此分散信贷风险,为涉农银行业机构加大农村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引导率先富起来的农民和农村企业自愿结合,成立农产品行业担保协会,由会员共同出资组建担保基金,为农村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切实解决涉农企业、农户在贷款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尽快提高抵押能力和社会担保能力,降低非价格融资成本。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两方面问题。一是对涉农企业、农户自有房地产“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可行的解决方案;二是对涉农企业、农户在抵押登记、评估、公证等环节的收费行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研究,降低收费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支持涉农银行业机构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要积极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信用村、信用镇、信用社区活动,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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