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等三部门《关于创建信用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等三部门《关于创建信用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等三部门《关于创建信用社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创建信用社区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创建信用社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方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现就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找到反担保人、申请不到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难的实际情况,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服务。
二、选定试点信用社区的初步标准为本区域内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社区。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本人不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企业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
三、试点信用社区内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为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项目应为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贷能力的项目,其经营场地必须在该社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手续。
申请贷款的小企业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经营场地在该试点信用社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四、贷款条件
(一)在试点信用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申请人家庭财产(不动产)在10万元以上,且无债务;
3、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经营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4、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在试点信用社区的小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五、贷款办理程序
(一)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试点信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证书、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保障工作站将相关材料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由劳动保障所再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
3、经初审同意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居住地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兴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向市商业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4、经扬州市商业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人与扬州市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并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二)在试点信用社区的小企业申请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贷款,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试点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所初审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认定、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2、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将有关材料上报兴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向市商业银行推荐贷款并提供担保。
3、经扬州市商业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人与扬州市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并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六、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下岗失业人员
贷款额度:试点信用社区内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对确因扩大经营规模的有效信贷需求,可不受2万元额度限制。
还款方式:一年内的短期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以上贷款采取按月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
还款方式:由贷款人和扬州市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贷款利率和贴息
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小企业贷款可享受有关财政贴息政策。遇有贷款展期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予贴息。
八、参与创建信用社区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会同有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小企业了解该项业务及其政策优惠,增强小额担保贷款的吸引力和政策效应。
2、负责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在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后,报兴达担保公司。
3、详细了解试点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需求情况以及在试点信用社区内经营的贷款户个人家庭状况、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定期了解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公司和扬州市商业银行。
4、在小额贷款申请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5、督促社区内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二)担保公司
1、核定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扬州市商业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归还。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申请小额贷款和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
4、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账损失进行审查核定。
(三)承办银行
1、按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认真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发放贷款。
2、会同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和企业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对出现的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工商、税务部门
1、加强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户(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贷款户(企业)应专门登记,在贷款归还前,小额贷款户(企业)不得迁出信用社区经营,如确需迁出的,需提供担保公司意见,同时贷款户应重新办理反担保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好免费登记、工商税收优惠等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九、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公司与扬州市商业银行要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担保公司与扬州市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人员建立小额贷款个人和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企业),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尚不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扬州市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提出诉讼申请。
2、扬州市商业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对小额贷款户(企业)不良记录进行记录,银行按规定收取罚息。
3、对试点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逾期5%以上的,取消该试点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需提供反担保和担保基金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优惠政策。
十、创建信用社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今年8月分别在广陵区东关街道和维扬区梅岭街道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取得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十一、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8%的试点社区,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为推动信用社区和社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市区两级劳动保障平台管理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和宣传表彰活动,开展信用社区等级评定工作,组织评选先进信用社区和创业典型。有关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宣传工作,对在信用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典型和按期还贷人员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十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贯彻实施。
附:参与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附:
参与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诚实守信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本人(企业)自愿参加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维护信用社区的声誉,自觉遵守创建信用社区的各项规则,做到诚实经营、信守合同、遵纪守法。对按期归还银行小额贷款做出如下承诺: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保证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财政贴息除外);
3、如逾期不能归还贷款,自愿接受担保机构或贷款银行依法追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承诺人(企业)签名: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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