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5〕144号
颁布日期:2005-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144号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以苏政发[2005]38号文下发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省核准目录),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准暂行办法

1.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鉴于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并考虑武进区原来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特授权其具有市权范围内的核准权限。

2.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报告要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我市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发布。

二、关于备案暂行办法

1.省属企业、市管企业和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2.各级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

三、关于江苏省核准目录

1.凡“目录”中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划分核准权限,市、县级具有同等核准权。

2.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一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新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各司其责,确实履行好项目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切实按照“便捷、简明、高效”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服务企业。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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