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朝政办发〔2008〕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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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朝阳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健全和完善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文本。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依规实行属地监管的驻在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事故查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l.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2)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完备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和监管机构工作机制和运转条件。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动态,指导、督促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做出决策。
(5)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事故时,及时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工作。
(6)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导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会同其他分管行业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5)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规组织查处事故责任者。
(6)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和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及时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规组织查处相关事故的责任者。
(4)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10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5)指导完善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支持和协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责任目标。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l)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工作。
(3)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重点抓好乡(镇)矿山、建筑、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防范火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4)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规定时间上报至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及调查处理工作。
(5)协调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相关问题。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阶段性工作任务。
(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应由上级政府部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规速报县(市)区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督促辖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及协查工作。
3.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
l.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及核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主管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有关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6)直管单位和系统发生死亡及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主管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主管行业(领域)的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直管单位和系统发生死亡及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依规上报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及相应协查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6)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核定的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四)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责
1.协助政府领导和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2.指导和督促各有关行业(领域)、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
3.协助政府领导和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办法、措施。
4.组织承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制定和完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跟踪督查、考核实施情况。
5.组织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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