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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杭州市质监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杭质监[2004]278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质监[2004]278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1、严把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材料初审关。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严格初审,认真进行现场验证核查,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初审意见表》,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
2、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无证查处工作。要按照已转发的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无证企业全面进行查处,并根据省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报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企业名单的通知》(浙质稽函[2004]120号)的要求,认真填写《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企业名单》,经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
3、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获证企业要经常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及时处理。每月对获证企业的巡查数必须在5家以上,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核查表》,于每月25日与《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食品企业名单》一并报市局监督稽查处。
联系人:陶劲松,联系电话:87152572(传真)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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