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7〕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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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79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监管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全市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不完备,出现了管理机制不健全、项目建设单位主体不明确、工程及资金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优化投资环境,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各方当事人利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需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程及资金管理,尤其是中央及省、市政府等各类专项资金更应加大监管力度,实施代建制,分清责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代建制资金管理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政府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及其他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使用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项目;中央及省、市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国债资金、工业、农业、科技专项资金、污水处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等)。
三、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及资金管理工作
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均实施代建制资金管理。代建制是指各级政府或项目所在单位通过设立、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社会专业化的具备独立核算、法人实体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组织、施工招投标等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监督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代建项目的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实行项目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
(二)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及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1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代建管理费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
(三)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使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由项目代建单位代为编制,各级政府及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
(五)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前期阶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应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代建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月报表》;监理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监理情况及处理意见。
(六)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审查,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稽查、评审和监督。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投、建、管、用”主体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制应明确投资、代建、监管和使用各方的责任和权力。
(一)各级政府或项目所在单位作为投资方代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财政作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以及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编制下达各级政府或项目所在单位投资项目预算;负责项目的概算、预(决)算投资评审工作、审核批复财务决算等工作,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负责归集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制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二)各级政府或项目所在单位确定的代建单位要明确代建责任。代建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施工图设计;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委托具有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按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认真做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工作,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代建单位按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各级政府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及项目所在单位的要求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管理要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定,确保工期及工程质量,保证政府投资项目按期交付使用。为便于监管,严禁行业主管部门或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机关代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建、施工等建设职能,只能履行监管职能。
(三)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监管程序不变。要从责任上明确分工,协力推进政府投资代建制的全面执行。在规范管理中,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促进政府投资代建制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各级政府和项目所在单位要在各项代建管理制度的制定上,不断完善问责问效机制,建立健全奖惩考核制度和联系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项职能。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和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机关,主要履行监管职责,不能作为项目的招标方及建设方,应按规定主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立项、质量检验等方面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三是各专项资金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代建项目工作进行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或项目所在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做好资金筹措、监督好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组织好工程交工与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及资金监管,要加强代建工程资金拨付管理。
(四)做好代建项目交付使用工作。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五、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制定相应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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