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文号:鸡政发〔2008〕 26号
颁布日期:2008-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鸡政发〔2008〕2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业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13届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

为加强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投标的原则

(一)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招投标的范围及条件

(一)招投标的范围

鸡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列项目的规划、建筑型体设计均应进行设计招投标:

1.专项规划、重要详细规划、规划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一般详细规划;

2.建筑群或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临街的建筑型体设计;

3.单体建筑面积(地上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型体设计;

4.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等景观设计;

5.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

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规划(景观)设计招标条件: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2.进行招标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3.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建筑型体设计招标条件:

1.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通知书);

2.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水利、交通、安全、环保、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4.进行招标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

(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应当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投标。各类专业园区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组织的标准厂房;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私人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周期、计划投资等;

2.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

3.招标内容、招标方式;

4.招标文件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5.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

6.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7.评标办法和标准;

8.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费额度、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

9.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主要合同条款等);

10.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三)招标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四)招标文件一旦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名情况、投标人选定情况)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投标

(一)投标资格。依据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二)投标文书。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编制投标文书,内容应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4.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5.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授权书;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和各种附件、附表等材料。

(三)投标程序

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合格按投标邀请购买招标文件;

3.参加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与澄清会;

4.编制和审定投标文件,开具投标保函;

5.按招标文件规定如期递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参加开标会;

7.接受评标委员会的提问并进行说明;

8.中标后按期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交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五、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有条件的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一般不超过11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应从规划与建筑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市外专家参加评标的,由招标人邀请。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会议一般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也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召开。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费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六、其他意见

(一)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实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工业厂房;

4.农民自建房;

5.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二)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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