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废止)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05〕3号
颁布日期:2005-02-21失效日期:2008-07-04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佳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给予投资人奖励和扶持,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新增部分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二)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地方收入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三)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

本着“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上述奖励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二、土地使用政策

(一)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二)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200–10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40%补助给投资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60%补助给投资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额补助给投资人。

(三)投资生产加工型项目的,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可再补助10%。

(四)投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由出让土地的政府按本级所得出让金的30%补助给投资人。

(五)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

三、其它扶持政策

(一)属市重大项目,市本级收费按照投资规模予以相应减免或免收。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包括投资方代表)及配偶、子女免费办理本市户口;来佳木斯市购置经营性用房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购买8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外来人口,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3人的本市户口。

(三)向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外商证》,持证人员享受相应优待。

(四)投资规模较大,对地方经济有较强拉动作用的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五)投资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投资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包括本市行政区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所列投资额均为固定资产投资额。

五、兑现程序

投资人在确定投资意向后,到市招商局备案。市招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人、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政策,进行扶持。

六、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佳木斯市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佳政发〔20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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