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07〕52号
颁布日期:2007-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

通政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担保与中介服务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推进信用企业、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企业上网、信息发布、信用信息查询共享等制度。实现银行、法院、工商、税务、公安、海关、质监、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联动监管。大力支持人民银行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工商、税务、房产登记、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采集。健全企业征信评价、披露制度,由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市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金融信用评价认定,由市工商局和企业信用协会牵头组织“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认定,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单项信用的评价认定,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AAA级综合信用企业”评价认定工作。健全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提供主体准入、年检、招投标、融资等方面的便利;对违法失信企业建立曝光制度,实施重点监控。

(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或联合重组扩大规模,提高信用担保能力。培育一批注册资本超亿元的担保机构。从2007年开始,实行财政无息借款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挂钩办法。增资扩股时,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起点,凡上年度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日均担保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的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每增加1000万元,财政配套给予增资额10%~20%的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财政借款专项用于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保证金。联合重组时,以规模较大一方的注册资本为基数,规模较小一方注册资本可视为增资,参照享受财政无息借款政策。

(三)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扩大担保贷款总额。实行风险补偿与担保机构年日平均担保倍数挂钩办法。对市区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日均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的,市财政按其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实际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专项补助;年日均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专项补助。对市区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担保保费收入的,市财政按其担保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的专项补贴。

(四)激励担保机构积极从事担保业务。鼓励各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减少实物资产反担保要求,尽可能采取信用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采取联合方式向贷款银行提供保证担保,解决重点企业大额融资问题。对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数额给予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市区财源建设定向扶持企业进行担保服务的,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孵化器企业服务,市区凡为科技孵化器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根据担保额度及服务质量情况,除提高担保机构奖励标准外,市财政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给予担保收费的全额补助。

(五)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加快中介服务机构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依法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干预中介组织的日常事务,不从中介组织收取费用或平调资产。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评估机构及评估结果使用期均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市区免收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所涉及的抵押物登记管理费和服务费,由市财政每年对抵押物登记服务单位给予定额补助。抵押土地资产评估按件收费,原则上每件收费不超过2000元。各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要根据市场规则制定行规或公约,规范和约束会员行为,重点加强收费和服务管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鼓励中介机构联合重组、归类合并、发展壮大。开展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状况评比,对规模大、信誉好、服务质量优的市内中介机构,在政府各类服务项目招标中优先考虑。

二、推进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六)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小、时间紧、周期短的特点,进一步简化环节,再造流程,建立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力争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授信、发放贷款。建立中小企业组合式风险分析和评级系统,明确信贷人员尽职要求,合理界定免责范围。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加快发展适合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的金融工具、融资方式和金融衍生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试行保单、仓单、提单、应收账款、产成品和原材料质押等贷款方式,开展将中小业主个人资产和经济责任进行信用抵押试点,适当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探索解决市区部分改制企业因土地与建筑物所有权分离而出现有效抵押不足的问题,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

(七)整合金融资源,联手促进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积极推动银行之间联动合作,切实为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搞好信贷服务。对市场需求旺、成长性好的项目,积极提供项目贷款和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体的综合融资服务;对规模大、借贷金额高、周期比较长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旗舰型产业项目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大胆进行银团贷款探索;对优势企业有偿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以及资产、债务重组而产生融资需求的,提供并购贷款等专业融资服务。对规模大、影响深、具备发展潜质的大型企业集团,银行通过财务顾问、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咨询、方案设计和财务管理等贴身服务。对外贸企业,通过加强银行与海关等部门联网合作,开发大通关业务,提供企业在长三角地区办理报关和支付关税等方面便捷服务。

(八)切实为创业、再就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分利用我市作为“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江苏省唯一地级试点市的政策优势,完善联合审查机制和创业辅导机制,进一步加强青年创业贷款工作。将失业人员举办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列入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贴息的范围;对在申请贷款的近3年中有一年使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视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享受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对已经享受一轮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能及时守信还款的,由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可以增加一轮小额担保贷款,但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意愿但无法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特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以采取创业培训、项目评估和个人信用承诺的方式,免除反担保。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与经办银行的信息沟通,在银行柜面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9~11个工作日,其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公示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的办理时间从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需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对由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办理担保时间为3个工作日;经办银行贷款办结时间从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的业绩,在全市金融业目标考核中,对经办银行酌情加分。

(九)突破薄弱环节,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扩大对基层网点的授权和县级金融机构的转授权,积极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央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探索引进战略投资者,“十一五”期间,全市力争2~3家农村信用社成功组建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农户贷款工作机制,建立农户经济、信用状况台账,及时给信用良好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证,并视信用状况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政府要对农业保险试点给予适当的保险补贴或奖励,建立健全大灾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

(十)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到2008年,逐步建立起门类比较齐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发卡机构和专业化服务机构运转有序、服务体系完善、银行卡业务和技术不断创新的银行卡产业体系。2010年末,全市银行卡持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占比超过30%,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重达到60%。

三、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十一)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中需要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办理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办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的优惠。对市区企业上市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从地方留成部分中给予一定补贴。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市区进入上市程序和已上市的企业一律列入财源建设扶持激励范围。

(十二)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市政府与省高投联合组建的江苏高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要积极开展业务,加大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吸引和联合发达地区的创业投资资本,再组建1家创业投资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资本筹集机制,引导国有和民间资本共同参股,构建较为完善的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创业扶持体系。

(十三)争取利用债券融资。引导和支持一批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良好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筹集资金。争取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我市新兴产业。探索发展期货和产权交易市场。

(十四)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按照2010年末全市保费总量增速、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高于全省水平的要求,大力推动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开办农业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健康保险,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开展外出和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发展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扩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面,积极发展火灾、雇主、公众、建筑工程等责任保险,推动高危行业、公共场所积极参加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四、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进驻南通

(十五)加强协调服务。对在通设立总部或地区分部的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一条龙服务,提供办公选址、人员招聘、业务拓展等方面咨询和协调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自建办公大楼,优先安排金融业用地计划。

(十六)提供财税支持。对在市区新设的银行分支机构,提供财政性存款业务支持,首期存款金额一般不少于1亿元、期限不短于3个月;对2010年底前入驻市区并开业的,市财政在其开业后的两年内,按其新增实缴地方税收(不含契税)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对在市区购置办公和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市财政按购房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2008年底前入驻开业的,按购房款的3%给予奖励,2009至2010年底入驻开业的,按购房款的1.5%给予奖励;对在市区租赁办公用房的,市财政两年内按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008年底前入驻开业的,每年补贴10%,2009至2010年底入驻开业的,每年补贴5%。

(十七)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本市出资新办各类重在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的银行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

(十八)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严肃查处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交易和非法股票交易等行为。要充分利用各金融机构电子网络系统、银监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分析系统,强化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监测。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金融机构存款挤提、证券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快速、高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在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联动,及时处置。

(十九)坚决维护金融债权。坚决遏制、依法打击逃废债和保险索赔诈骗案。在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和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好方案审批关,严禁借改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对涉嫌骗贷、骗保等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线索,司法机关要优先受理、优先立案、及时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

(二十)积极支持银行做好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在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不良贷款、贷款重组以及取得抵债土地、房产过户、出售过程中,税务、工商、国土、规划、房管、市政管理等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列入政府改造和收储范围地块内涉及房地产等不良资产的,可由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以现金收偿。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免收地方金融机构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财政引导,促进金融业发展

(二十一)完善金融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市、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金融工作,建立健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协调和目标考核。

市发改委作为市政府管理和协调金融事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履行与省金融办对应的相关职能。具体职能包括: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执行金融工作方针和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金融业改革与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配合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银、政、企合作活动,促进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发展创业投资,协调市政府有关政策性金融合作等。

(二十二)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发展的撬动作用。归并、统筹市本级财政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各类资金,作为南通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上述各项金融业发展政策的兑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在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奖励或补贴,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目标考核奖励,市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建设支出,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就业、再就业贷款补贴,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引导扶持,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支出。市发改委、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挂钩制度,对支持中小企业、重大项目、“三农”、就业再就业和市政府定向扶持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银行,财政性资金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专项储存支持。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筹措财政扶持资金。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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