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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0-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加强对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企业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2号),凡隶属被撤销部门、单位的国有企业,统一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或下放所在市州、县(市、区),实行
属地化管理。
二、含有一定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在主管部门、单位撤销时,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或控股参股的企业,也可下放所在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进行公司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
不含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按照属地关系进行管理,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公司制改造,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三、主管部门、单位被确定撤销,原挂靠的企业应与主管部门、单位脱离隶属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
四、被确定撤销的部门、单位要负责做好所属企业的移交工作,移交前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所属企业顺利过渡。
200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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