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云港市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实施意见
关于连云港市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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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连政发〔2000〕140号
关于连云港市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和投融资环境,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0]92号)精神,现就我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创建意义(一)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保证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需要。金融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大局。创建金融安全区不仅对保持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保障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和全省乃至全国的社会政治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市是经济发展较快、发展潜力较大、发展机遇较好、金融秩序相对稳定的地区,但同时也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等不利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创建金融安全区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观念,有效解决金融风险隐患,维护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三)创建金融安全区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济运行中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正逐渐暴露,在金融领域表现尤为集中和突出。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面对金融市场化对金融业的更高要求,维护金融安全已成为金融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二、创建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把连云港市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即全市总体上达到:全社会信用观念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高,有效信贷投入增长快,金融案件少,金融执法严,金融秩序好。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区),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建成金融安全区或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其他县(区),2000年先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各项金融安全指标有明显改进,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基础条件和发展趋势较好的10家金融机构,要通过2到3年的努力,力争在2002年成为金融安全机构;基础条件一般但发展前景看好的2家金融机构,力争在2004年成为金融安全机构;基础较差,经营较为困难的8家机构,要求通过5年努力,力争在2005年成为金融安全机构;基础条件太差、经营困难很大的4家金融机构,要通过5年努力,力争主要创建指标有较大改善。各县(区)、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以上目标和进度要求,结合本地、本机构实际,制定本县(区)、本系统的创建目标及具体进度。三、创建模式与原则(一)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模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二)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原则1.政府领导与各方积极参与的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进行,推动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向全社会辐射的局面,构建一种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和谐、稳定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营造出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的良好氛围。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全市金融安全区建立在各县(区)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之上,创建金融安全区以县(区)为中心展开,并主要以县为考核单位。市级主要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指导,负责制定全市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县(区)具体负责当地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创建工作。各级金融机构不仅要参加当地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而且还要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做好创建金融安全机构的工作。3.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把创建工作渗透到日常工作中去,使创建工作与强化内部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深化体制改革、开拓发展业务、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有机结合起来,搞好衔接工作。4.创建工作与支持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是一种手段和载体,最终目的是为了支持经济健康发展。全市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支持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开展创建工作,千方百计用好用活有限的信贷资金,既要盘活存量,又要优化增量,特别是要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使有效信贷投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着力支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成立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牵头并组织人行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要求。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县(区)长或分管副县(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县创建领导小组在当地人行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级人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努力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任务。(一)人民银行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等,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要加强金融监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监督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管理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就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在金融机构尽最大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要对确实存在较大支付风险、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救助,或根据有关规定稳妥地实行市场退出;对社会上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依法予以取缔。(二)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金融安全的直接利益关系人,要积极主动地参加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当地人民银行的监管。要努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要通过组织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经营风险较大,特别是存在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大力清收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充实资本金,并多方组织和调剂资金,提高支付能力,防止发生挤提事件。各金融机构还要加大有效信贷投入的力度,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三)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充分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严格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灵活多样、切实有效的强制措施,通过对金融案件执行的集中专项清理,加大对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四)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针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盗窃、抢劫案件和制售假币等犯罪案件以及逃汇、套汇、骗汇活动的打击力度,降低犯罪率;加大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受损的金融机构被骗或被盗资金的追还力度,尽力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和乱集资的打击力度,并依法取缔。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保卫人员的防范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及时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并对因谣言引起的金融机构挤提事件以及金融机构的打砸抢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严惩肇事者。(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实施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讨论认定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要责令有关企业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在依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六)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金融工作时,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道外,其他有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正反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新闻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同时,要积极刊发人民银行提供的正面宣传金融的新闻稿件,为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多做宣传。五、制度建设(一)创建工作会议制度1.领导小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2.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对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创建工作中的一般问题,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讨论提出下阶段工作任务。此会议可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季度例会合并召开。3.联络员会议。由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4.经验交流会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创建工作经验和体会,研究、讨论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二)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在金融安全区创建过程中,各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日常工作向本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县(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向相应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报告。(三)新闻宣传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制教育,增强社会各界金融风险意识,强化社会信用观念,营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扩大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社会影响,宣传金融安全指标优先达标的金融机构和地区。六、考核评比为了调动各地、各金融机构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积极性,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金融机构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激励措施经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地区和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人民银行在审批设立新分支机构和开办新的业务、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视情况免予机构年检。对于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金融风险不力、金融"三乱”(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和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曝光,并限制增设金融机构,在信贷支持上从严控制,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债企业联合制裁;对于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金融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增设新的分支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同时加大现场检查频率,从严审批再贷款和再贴现。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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