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37号

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战略引导下,近年来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长。投资增长和消费的双向拉动,对全市经济增长显示出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按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建设计划报批手续、少报多建、越权审批、化整为零,甚至无计划施工;项目前期工作不按程序办事,招标、监理制度不到位;有的项目不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等,严重干扰了我市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不仅在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上出现瞒报、漏报、迟报,同时造成了财税收入的大量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投资主体划分,凡属国家、省、市出资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等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市计委审批并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铁岭经济开发区和清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其他县(市)、区自行审批的项目,要按规定到市计委登记备案,否则视为计划外工程。

二、严格投资计划管理,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凡在我市境内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依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管理权限到当地政府计划部门办理结转或申报投资计划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回避监督管理。没有各级计委下达的国家正式计划,未取得合法的投资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城建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工程用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设计、施工任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颁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国有资产部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执照。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认真执行投资建设程序,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凡属市级财政以上由国家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履行报批手续。严禁任何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或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加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省计委《关于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精神,凡需由市级审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程序(如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由市计委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其招标事项,加盖“招标事项核准专用章”,并将核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需对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做出改变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四、强化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力度。审计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逐户逐项目进行认真审计;统计部门要依照《统计法》,要求统计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由市计委牵头,组织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全市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严格检查。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按照《统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予以处罚,对计划外工程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各项目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加强投资管理的宣传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全程的优质服务,促进全市的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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