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办发〔2006〕126号

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二○○六年八月)

为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市本级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物价上涨水平和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5〕6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06〕45号)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市政府公布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无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基数的40%确定,有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无土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具体标准及执行时间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公布。

二、在物价上涨较快(超过3%及以上)的年份,继续按照嘉政发〔2005〕4号文件规定,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制度。

三、对在劳动年龄段以内有劳动能力的本级居民,因未就业发生家庭经济困难而纳入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事业所、站要在积极实施就业援助的基础上建立动态扶助机制和相应的台账,支持和鼓励其就业,帮助介绍、推荐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岗位,使其实现就业摆脱贫困。对于经介绍、推荐3次以上,因个人因素不愿就业的,在第三次介绍、推荐满1年后,不再纳入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对纳入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补助30%,其余由区、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五、本规定所称无土地居民系指具有市本级户籍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居民;有土地居民系指具有市本级户籍并有承包土地(含口粮地)的居民。家庭成员中既有无土地居民又有有土地居民的,按照不同的标准分别计算;由其供养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以父母或供养者(单亲家庭以其跟随的供养者)是否有土地分别确定。

六、本规定自2006年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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