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统一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办发〔2006〕114号

关于招投标统一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采购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规范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招标采购统一平台向乡镇(街道)延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采购管理服务新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平台网络,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乡镇(街道)招标采购统一平台的组建工作,确保基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廉洁。

二、机构设置

(一)建立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和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街道)其他领导和人大、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乡镇(街道)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建立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业务人员兼任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监督、协调、指导、管理、服务”的职能。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制定本乡镇(街道)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制度;

2.负责对招标采购申请、招标采购文件等的审核;

3.负责对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管理;

4.负责评标人员库的建设和管理;

5.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6.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争议和纠纷的协调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建立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或县(市)招标投标中心××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分中心]。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可单独建立,也可与乡镇(街道)为民办事受理室等单位合署。从村镇建设、农经、财政等相关工作机构中选派业务精、作风好、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所在乡镇(街道)的招标采购交易业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1.受理招标采购申请;

2.受理、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3.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4.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

5.负责评标人员库的使用;

6.按规定收取招标采购交易有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收代退保证金;

7.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招标采购活动的正常交易秩序;

8.做好交易工作统计分析、资料归档工作。

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招标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招标范围

县(市、区)招标采购限额以下,尚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和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和物资、服务采购,国有集体资产、已破产或兼并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出租、出(转)让、发包等项目,须统一纳入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具体如下:

(一)小型建设工程(含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土

地整理及水利、电力、土地评估、地质灾害评估、面积测绘、环评报告、给排水项目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目规定的标准,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下的;

(二)乡镇(街道)财政、财务列支的,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单项(件)采购金额在1500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三)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出租、转让、发包标的各类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入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四、招标程序

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接受招标采购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向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招标采购申请。

(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三)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必须在乡镇(街道)固定场所公布,同时在县(市)招标投标网站上发布,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范围的,还应在市招投标网站上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受理投标人报名。

(五)投标人资格(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六)协助招标采购人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根据项目需要,协助招标采购人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八)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查验投标书。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从招标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日。

(九)组织评标。评标小组提交评标报告和确定预中标单位名单。

(十)拟中标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无异议的,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项目廉政合同、项目安全承诺书等)。

(十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事项。投标保证金按未中标人和中标人分别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和签订中标合同后10日内退还。

(十三)资料归档。

五、招标管理

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采购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统一招标采购运作机制。重点建立以下制度:

(一)招标采购信息统一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统一发布的招标采购信息的种类、内容、媒介、时间、费用等,确保信息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二)评标人员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建立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于乡镇(街道)招标采购评标的工作人员库,明确评标专业人员的标准、评标小组的组成等管理办法,确保评标人员设置的科学、合理。

(三)评标管理制度。评标活动须实行封闭式管理。明确评标现场人员进出、通讯工具、独立评标、保密等管理规定,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四)评标定标规则。对技术要求不是很高的普通建设工程、道路、农田改造和服务类、货物采购,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降低投资成本。

(五)保证金管理制度。实行保证金统一代收代退制度。明确保证金代收代退的范围、方法,确保保证金收退工作规范、统一。

六、招标监管

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受乡镇(街道)招标采购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大、纪检监察组织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按规定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进行监督,是否存在未招标采购或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二)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程序进行监督,招标采购项目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开标、评标等环节程序是否公正、合法;

(三)对招标采购合同、廉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量变更管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是否存在串标、转包等行为;

(六)对招标采购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以上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须依法处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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