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努力构建接轨国际的投资环境,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经研究,特制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工作意见。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确保外商投资项目引得进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讲大局、算大帐,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降低要素供给成本,努力使外资进入的综合成本不高于周边地区。对于引进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定综合优惠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滚动编制招商引资项目,科学包装并积极推介。在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利用外资,大力推进商贸、旅游、物流和金融、保险、评估、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大力推进农业利用外资。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积极鼓励通过境外上市、外资并购等多种形式利用外资。

(三)强化激励,大力奖励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除按《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1〕51号)执行外,对引荐者为单位的,奖励作为被奖单位招商经费,可提取一定比例进行集体分配,并按贡献大小,奖励给有关人员。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在甬外商“以外引外”。对具有特殊意义项目的引进奖励,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效益和财力许可,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定奖励额度。

(四)发挥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的统一协调作用,实现项目资源共享。对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项目,各地要及时通报给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由中心统一协调,落实适宜地址。对不顾全大局,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外商投资项目批得下

(五)巩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由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在2003年完成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规划,并率先在重点审批部门推行。信息管理部门要在2003年完成“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在重点审批部门逐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化”。

(六)全面实行外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外资项目审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经市政府确认同意引进的项目,项目审批在市内实行“一路通”制度,各部门要在承诺的最短时间期限内完成审批或审核手续。对需由上一级部门审批的,由审批责任部门采取“承包制”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审批。

(七)要在2003年完成各地各级开发区的整合,由当地政府申请,经市政府确认,选择若干有条件的省、市级开发区增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的牌子,比照履行国家级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对于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及所辖省、市级开发区享有市级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外资项目审批或注册登记的扩权放权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办证中心建设,完善设施,充分授权,为项目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审批服务。各办证中心要实行“五一”、“十一”长假值班制度,长假期间照常受理项目审批。

三、诚实守信,综合保障,确保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快

(九)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与外商签约的项目及作出的承诺,都要依法履行,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对外开放的副市长决定,必要时提交市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十)全面实行外资项目建设审批全程代办制,由项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为外资项目提供由项目立项到开工的全程代办服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项目建设许可审批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项目建设配套服务部门,对外资项目的报建和配套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保障。对落户在已完成规划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外资项目,要做到建设方案一次审查,一次通过,及时配套。对落户在城区或其它区域的外资项目,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提高建设审批效率的有效办法。

(十一)对于外商独资或控股项目,除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外,允许项目业主自行发包工程。禁止行业垄断部门或单位强制外商接受服务或产品。禁止强行承包工程。

(十二)对建设规模大、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资项目,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按照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级重点办负责落实项目的建设条件。

四、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要素配套全

(十三)超前规划,加大投入,千方百计保障外商投资项目对水、电、气、污水处理等生产要素的需求,改善要素供给条件和区域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停电、停水、停气的,要向企业提前预告;确实无法预告的,事后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

(十四)招商部门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产业配套要求,加大产业链招商力度,并积极动员外商介绍引进关联企业,完善产业配套条件。

(十五)大力发展物流业。规划建设并逐步形成与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原辅材料购销、配送基地,加快商品流通,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六)劳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介入,为外商投资企业招工及招聘人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各地和相关单位要创新企业人才培训方式,兴建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配合的企业人才培训基地。

五、依法行政,改善服务,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经营顺

(十七)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利益。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端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司法部门要落实措施,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司法服务。

(十八)加强外商集中居住地和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区域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切实保护外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及正常的生产秩序,切实保持和提升我市作为全省社会治安最优地区之一的声誉。

(十九)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凡是市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利益的政策调整和新的政策出台,都要广泛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要邀请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参加。

(二十)继续清理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政府调控的公共设施使用费、社会福利统筹费和各类要素资源价格变动的制约机制。凡需变动的,都要充分考虑社会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论证和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一)开通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热线电话“96319”,加强服务网络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投诉和求助服务。加强各地、各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建设,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的调处力度。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的调处工作。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调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到外商一般投诉案不隔月,调处难度较大的投诉案不隔季,难度特别大的不隔年,不留历史积案。

(二十二)继续实施“大通关”工程。加强港口、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的协作,改善通关检查、检验检疫的方式和手段,使我市通关环境和通关速度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六、完善设施,创造条件,确保外商在甬生活好

(二十三)2003年底前,由卫生部门负责,在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和其它外商集中居住地区的定点医院开设面向外商的医疗服务区,并完善服务措施,2005年建成国际医疗保健中心。

(二十四)由教育部门负责,抓紧建设宁波国际学校(台商子弟学校),在2004年接纳外商子女入学。外商子女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读学校,免缴择校费。

(二十五)建设与外商投资企业集中区域相配套的生活、文化、休闲、娱乐等设施。规划建设若干个外商集中居住区,并按国际惯例配套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广电部门对外商集中居住区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配置按涉外场所处理。

(二十六)由交通部门负责实施宁波至上海的“空中快车穿梭”计划,与有关航空公司合作,争取2003年上半年,开通宁波至上海的“空中快车”,视客源情况逐步增加班次,优化航班时间,不断满足需求。争取开通宁波经上海转乘的国际航班。加快推进宁波空港的开放步伐,为开通宁波直通国际航班创造条件。

七、加强宣传,密切联系,确保“重商、亲商”的氛围优

(二十七)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媒体宣传推介宁波,打响开放宁波的城市品牌,提高宁波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市级各类媒体要开设专题或专栏,加大对我市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要发挥社会舆论对投资环境的监督作用,对损害我市投资环境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结合文明城市的建设,大力推广普通话,推动市民学外语活动,增强全民的开放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在全市形成“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坚持和完善政策信息发布会、机关干部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外商评议机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通过定期走访和举行座谈会等形式,经常性征求外商对我市投资环境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八、强化领导,加强考核,确保优化投资环境的合力强

(二十九)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投资环境建设的领导、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听取各地和有关部门优化投资环境的工作汇报。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优化投资环境工作作为抓经济工作的第一抓手,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要坚持开展投资环境整治月活动。

(三十)政府考核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考核和监察,大力表彰优化投资环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制订相关办法,对损害我市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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