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甬政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建设。现就我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全市城乡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负担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市与县(市)、区分担如下:

1.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宁海县:茶院乡、胡陈乡、深田川镇、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跃龙街道水车片、黄坛镇双峰片;余姚市: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四明山镇、梨洲街道茭湖片;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象山县:高塘乡、鹤浦镇、新桥镇、泗洲头镇),市与有关县(市)分担比例为50%:50%。

2.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除上述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外,市与三县(市)分担比例为30%:70%。

3.慈溪市、余姚市(不含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四明山镇、梨洲街道茭湖片)、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由县(市)、区承担。

4.根据中央财政对宁波市免费义务教育杂费的补助政策,市将相应增加对相关县(市)、区的专项补助。

(二)做好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助经费市与县(市)、区分担如下:

1.对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住宿费;按总学生人数的50%补助生活费,补助额度为初中每生每年560元、小学每生每年420元。所需经费由市与有关县(市)按50%:50%承担。

2.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在宁波市特殊学校就读的、拥有《残疾证》的宁波户籍学生,免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对少数民族学生,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的临时困难家庭学生,具体减免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给予酌情减免。上述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

3.对低收入家庭子女、持有《特困证》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奉化、宁海和象山三县(市)所需经费由市补助30%,其他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足额到位。

各县(市)、区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小学生均400元/年、初中600元/年)足额到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是中小学日常公用支出安排的最低标准,城镇中小学日常公用支出定额由各地按规定核定。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力增长及教育收费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使中小学公用经费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小学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根据中央财政对宁波市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补助政策,市财政将相应增加对相关县(市)、区的专项补助。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以县(市)、区为主,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及地区财力等情况,市对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给予一定补助。市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五)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精神,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应当将中小学教师合理收入纳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不得留有“缺口”。积极探索和推进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

(二)落实分担责任。对义务教育应安排的资金,从2007年起要足额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的考核,并与“教育强县”创建和复评相挂钩。

(三)强化预算管理。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全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如有违反,将追究学校校长、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切实提高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城市教师、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制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种类、数量和价格,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公用经费、校舍维修资金发放教师津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各级政府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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