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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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是在深入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我国有效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中央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新增1000亿元投资计划已经下达,今后两年中央还将增加投资,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管好用好中央投资,确保用于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资金使用安全,现就加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市的工作决策部署,把落实中央新增投资等扩大内需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务求高效。要认真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对各建设单位提出明确要求,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投向组织建设,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把中央投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管理,在用地、环保、资源、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责任制度。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投资资金;审计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察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备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核和环评审核手续;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有关银行要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各项目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中央新增投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严格基建程序。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安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安政〔2005〕62号)、《安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安政办〔2005〕34号)等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要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要求,不得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得违规或越权审批。要严格执行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项目投资、补助、贴息等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结合本地财力合理安排当年财政预算,确保地方和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不用或转移、侵占、浪费。不得将中央新增资金用于偿还拖欠银行贷款、购置非工程用品等,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公开、安全、透明、有效。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管理。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五、强化建设管理。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各有关部门、项目单位要积极组织,切实落实开工条件,严格按照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建设内容,制定网络计划,周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从2009年1月开始,按照《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新增投资安排项目年报月报制度的通知》(安发改投资〔2008〕883号)要求,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每月月底前要将项目基本情况、工作安排、资金落实、建设进度、投资完成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存在问题、解决办法等报市发改委。
六、确保工程质量。各项目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得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得盲目赶进度导致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安全关,防范事故风险和杜绝形成“半拉子工程”。
七、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有市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规划局、环保局、市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安阳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检查组,对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组主要任务是:
(一)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快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
(二)检查中央新增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三)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中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四)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
(五)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
(六)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认真整改。对县(市、区)和部门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以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检查组可建议发展改革部门收回投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搞好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以赴做好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各级检查组工作,及时向检查组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中央新增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各检查组的情况汇报,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对检查组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检查组,对所属地区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中央新增投资项目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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