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筹建安阳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安政〔2007〕39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筹建安阳市商业银行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精神,安阳市商业银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安阳市商业银行筹建方案》、《安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股权评估方案》等要求,认真组织进行了筹建准备工作。安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准备工作严格落实了上述《方案》,工作扎实有效,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关数据客观、真实。为确保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安阳市商业银行开业后的长期健康发展,结合清产核资结果和城市信用社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承诺在安阳市商业银行开业前,足额弥补各类风险准备金缺口,不把任何损失带入商业银行。

二、把加快安阳市城市信用社发展和筹建安阳市商业银行列为全市经济工作的大事,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责成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扶持力度。

三、采取有效措施,壮大其资金规模。

1、继续保留支持城市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包括抵债资产)过户、评估、出让、交易、拍卖中的有关税费。安阳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享受我市改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信用社的投资力度,按城市信用社缴纳的地方性税费(营业税及附加、各项契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出让金数额,依法入股城市信用社,实现股权多样化,增强其发展后劲。

3、将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市财政性资金的主要开户银行,政府各部门、各区及所属单位,必须立即取消在城市信用社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市财政局等部门安排财政性资金存入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一是协调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存入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二是协调各类财政专户在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开户。三是支持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四是鼓励各种符合条件的社保基金在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不断壮大其资金实力。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城市信用社开展代收代付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代付业务要逐步过渡到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

四、动员全市力量,支持商业银行筹建工作。

1、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把优质项目和优质企业推荐给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扩大其客户群。

2、将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纳入本市上市企业培养范围,享受对该类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3、公安、法院、检察院加大帮扶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力度,积极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4、人行、银监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管协调,在政策、信息等方面,为城市信用社提供帮助;在商业银行筹建中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5、各新闻媒体加大对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6、安阳市商业银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积极帮助城市信用社协调问题、解决困难。

7、各单位要从维护全市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保障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凡借用、违法处罚和扣压城市信用社的资产及资金的,要立即退还城市信用社。

8、市直有关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到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检查、罚款,并为其业务办理提供绿色通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建立安阳市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风险防范和救助以及持续发展等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类经营风险,促进安阳市商业银行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承诺:对成立后的安阳市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六、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市政府将结合“诚信安阳”建设,进一步优化安阳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安阳市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规范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行为,打击逃废安阳市商业银行债务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外部环境。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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