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07〕120号
颁布日期:2007-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07〕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镇街、各部门报告了大量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为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迟报、漏报、瞒报或轻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为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难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7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一)报告范围。各镇街、各部门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预测预警信息;影响较大、市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按规定须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像(图片)信息。

二、严格信息报告的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事发地镇街和市有关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及时贯彻落实有关领导对该事件的重要批示或指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处置结束后,事发地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在1周内向市政府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三、明确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

各镇街、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信息按以下方式报告:通过24小时值班电话(22222302)和传真(22830101)报告,同时通过OA网发邮件(邮箱:“市政府应急办值班”)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动物疫情按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渠道上报。

同时要不断拓宽信息报告的渠道,激励人民群众、基层报告信息的积极性,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收集信息的优势,整合紧急接警系统和网站获取信息的作用,及时获得和综合利用有关信息。

四、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同志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信息报告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镇街党政办主任、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镇街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要在村居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必须明确专人与市政府应急办保持24小时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镇街除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向市委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新闻办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五、严格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

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街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信息且报告质量高的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将信息报告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及有意瞒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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