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物价局反映。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佛山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者可能显著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价格异动事件是指发生在全市或本市局部范围内,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通货膨胀等,引起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如不加以控制将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社会恐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运行,影响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第三条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二)合理适度原则。应合理确定应急措施的实施范围和级别,把握好时机和力度;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以有利于促进相关商品的生产、流通、调运、供应和相关服务的正常提供,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为最终目的。

(三)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价格,制止价格异动的扩散。

(四)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某个区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2~3个区范围内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区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4~5个区范围时,由市政府负责处置,各区政府按照市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的具体处置工作。

(五)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六)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佛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物价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一名负责人及市物价局副局长。各区应成立本区的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提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

(五)通过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报请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七)向社会公告实施应急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物价局分管价格调控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联络等三个工作小组。

第七条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控组主要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以及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及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联络组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遵循以下工作制度:

(一)价格监测预警与警情通报制度。价格监测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价格异动诱发因素或价格异动事件时,特别是发现因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引起或可能引起价格异动时,应立即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警情,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警情。

(二)应急资源调配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应急资源。

(三)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四)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

(五)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出现价格异动事件且需要采取干预措施时,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通过电话、口头、书面等形式,经请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后,向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政府申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对通过电话、口头请示报告的过程及请示、批准的内容须做好书面记录,事后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追认手续。

第九条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市场价格和社会稳定。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区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城乡集市贸易中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执行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加强舆论监督,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市场价格行为。

(七)财政、发改、经贸、物价等综合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的具体动用工作,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未对外公布的警情级别和应急措施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第三章警情认定与启动预案

第十一条按照价格异动事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将警情划分为紧张状态级警情、紧急状态级警情、特急状态级警情等三个级别。根据警情级别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发生价格异动事件,警情发生地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工作小组进行运作,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提出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小组成员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认定警情级别,并报请政府启动相应的预案。

第十三条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认定的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当出现紧张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一)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动事件警情时,立即组织监控、秘书、联络等工作小组人员各就各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价格异动应急工作会议,通报并研究价格异动情况,认定价格异动警情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头运行。

(四)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市政府汇报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警情发生地指导应急工作。

(五)警情发生地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公告等形式,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价格主管部门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准备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止并自觉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披露实情,消除或减轻群众疑虑,呼吁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六)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在警情认定后一小时内赶到现场,对已构成违法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和推波助澜。

(七)启动两天一报或一天一报的价格异动事件专报制度。警情发生地每天下午4时前将当天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八)启动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当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紧张状态级警情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天上午10时和下午3时前,将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启动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市政府牵头组织在全市、全省和全国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通过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对警情发生地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当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时,启动本预案。

出现特急状态级警情,除采取紧急状态级警情所有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两小时一报机制。警情发生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隔两小时向当地政府及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走势及对策建议。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口头形式须有记录)。

(二)启动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24小时市场价格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应确保价格举报电话全天畅通并全由人工接听,随时报告情况。

(三)采取紧急措施。通过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在我市实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四)向省政府请示,要求紧急调拨紧缺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第四章警情消除与结束预案

第十七条当价格异动事件平息,商品和服务价格回复至常态,警情消除,应当及时解除预案的各项措施。

第十八条对警情消除的认定,由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作出,报请市政府决定结束预案,并对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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