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文号:河府〔2008〕125号
颁布日期:2008-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府〔2008〕125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市或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来投资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市、县区外经贸局分别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市直、县区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立项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该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外立项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市外资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分别受理国内外来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第三条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实行免收本级政府的部分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供水、供电、电信部门和开发单位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同时,对大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实行价格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的技改项目,由政府给予专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能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府办公室备案并统筹安排(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进出口物资、税务部门常规征税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本市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给予照顾。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建设附加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房屋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监证费

7.流动人员调配费

8.再就业基金

9.劳动年审培训费

10.义务植树代劳费

11.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2.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3.公路运输管理费

1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5.气象服务费

16.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的按50%收)

17.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18.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19.企业档案建档费

20.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2.企业公告费

附件2

减收收费目录

1.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规定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9.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收

10.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1.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5.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6.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