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龙政综〔2003〕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龙岩市市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岩市市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龙岩市市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改变审批方式,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市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一、通过实行告知承诺、直接登记和备案登记制,进一步淡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

(一)计划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投资、国家鼓励允许类且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够自求平衡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不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水运等设施项目;电信、信息网络),公用事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卫生、教育、体育项目),重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和危险物品项目]审批。

2、实行直接登记制的事项:(1)国有和股份制企业及个私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国家鼓励和允许的竞争性基建项目。(2)市属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内资房地产项目。

3、实行备案登记制的事项:(1)除实行直接登记制外的国家鼓励、允许类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2)外商投资国家鼓励、允许类且列入福建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产业目录,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建设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另行规定需要报批的基建项目。

(二)外经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含房地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三)经贸部门:

1、实行直接登记制的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原材料500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3000万美元(中外合资、合作)以下,不涉及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和需抵扣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建设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1)建设项目绿化审查许可。(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3)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核准。(4)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5)计生工作承诺书。(6)文明施工责任状。(7)廉政责任书。

2、实行备案登记制的事项:(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类、允许类的非政府投资生产性项目房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其他房建工程三级及以下项目(5000m2以下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除外)的房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3)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五)环保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1)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2)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六)卫生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可能产生(非严重的)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批

(七)消防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八)地震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九)气象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新建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计会审。

(十)水利部门: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

二、简化审批环节,取消无实质意义的审批环节、合并同一部门多个审批环节、实行部门内部科室联审联办,提高审批效率。

(一)计划部门:

1、合并的审批环节: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建项目(水利、能源项目除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2、联审联办的审批环节:在可研审批时,需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计划部门牵头,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确定。

(二)经贸部门:

1、合并的审批环节: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技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2、联审联办的审批环节:在技改可研审批时,需有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经贸部门牵头,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确定。

(三)建设部门:

1、取消的审批环节: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2、合并的审批环节:(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绿色图章”审查核准与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查合并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审查许可。(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到施工许可证核准环节。(3)建设项目绿地率验收核准,合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3、联审联办的审批环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备案登记项目除外),实行会审制,由建设部门牵头,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确定。

(四)规划部门:

1、取消的审批环节:(1)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取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2)鼓励、允许类的且符合城市规划的社会投资项目,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取消评审会。

2、合并的审批环节:建设项目规划放样、核样及地形图的核准,合并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环节。

3、联审联办的审批环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规划部门牵头,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确定。

(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合并的审批环节:(1)工程劳动安全预评价审查,合并到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节,并根据预评价审查结论审批设计。(2)工程劳动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合并到工程劳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环节,不组织预验收。

2、联审联办的审批环节:一般工程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与建设部门初设会审同时进行,不作单独会审。

(六)国土资源部门:

1、合并的审批环节:基建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价审查,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环节。

(七)环保部门:

1、联审联办的审批环节:环评报告书审批,需征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二会合一,由环保部门牵头,召开联审联办会议确定。

三、减少申报材料,取消与本部门审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重复多次提供的申报材料,删繁就简,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一)实行直接登记制的审批事项,除要求业主提交个人或企业资质、资格和身份证明外,不要求提交其他材料,将要了解的项目信息制作成表格,由业主填写,代替所有申报材料。

(二)实行备案登记制的审批事项,除要求业主提交相关部门有效批件、图纸资料(图纸资料需经中介组织审查)和其他个人或企业资质、资格、身份证明外,不要求提交其他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作实质性审查。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除要求业主提交个人或企业资质、资格、身份证明及其他必备要件外,不再要求提交其他申报材料,所有对业主的要求都应在告知承诺书上体现;要求提交有关部门批件的,由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四)按原程序审批的事项,审批材料的精简:

1、经贸部门:

(1)技改可研审批,取消提交“自有资金、财政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和“招标基本情况表”等材料。

2、工商部门:

(1)除限制类项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余项目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取消提交“项目建议书(文本)”和“可研报告”(文本)。

(2)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取消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其批复件。

3、建设部门: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取消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文本)”、“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和“初设(方案)审查申请”;社会投资性项目取消提供“设计中标通知书或业主直接发包勘察设计函”等材料。

(2)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取消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批复文件”等材料。

(3)“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要求提供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格,由业主填写,代替书面报告。

(4)“施工许可证核准”,取消提交“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批复”、“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金来源证明”等材料。

4、环保部门:

(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取消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文本)”、“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等材料。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应将要求业主提交“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工作总结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格,并且并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中;取消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意见”材料。

5、消防部门:

(1)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对多层民用住宅小区的审核由原来提供6项申报材料改为提供2项申报材料,即提供规划局建筑单体红线图和建筑工程施工图;在小区建设中确保消防车道和室外消火栓到位的情况下,取消7层以下民用住宅室内消火栓;取消“立项审批文件”。

(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将要求业主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格。

6、规划部门: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要求提交的“建设单位申请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由业主填写;取消提交“计委立项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文本)”等材料,将要了解的内容,在申请表格中列明,由业主填写。

(2)“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消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等材料。

(3)“建筑单体方案审批”,取消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等材料。

(4)“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消提交“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方案批复”、“建筑放线费缴费凭证”等材料。

(5)“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要求提交的“书面申请竣工规划认可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由业主填写,代替书面申请报告;“放样、核样”回执复印件,由规划局内部流转,不要求业主提供。

7、国土资源部门:

(1)“建设用地预审”,要求提交的“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材料。

(2)“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单独报批”,要求提交“建设用地申请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下放县(市、区)的材料:“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线型工程平面图”、“城市规划区外,提供《选址意见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征地资金落实证明”、“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证明”、“基本农用认定现状勘查记录表”、“建设项目用地现场勘察记录表或处罚结果”、“用地单位同意国土局编制的《一书三方案》及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用地预审意见书”、“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等材料由国土局提供。

(3)“农用地转用及征用批次报批和用地供应报批”,要求提供“申请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申请表;下放县(市、区)的材料:“城市规划区外,提供《选址意见书》”、“一书四方案”、“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征地资金落实证明”、“建设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件”、“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等;“用地预意见书”、“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和现状图”由国土局提供。

8、卫生部门: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取消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等材料。

9、人防部门:

(1)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取消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图、文资料等材料。

10、水利部门:

(1)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转化为简洁明了的申请表。

四、缩短审批时限,扩大在窗口即办范围,不能即办的按三分一以上的要求压缩承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一)计划部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直接登记制的项目,即办;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备案登记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建设项目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二)建设部门:

(1)实行备案登记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12个工作日改为即办。(2)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由7个工作日改为即办。(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包括绿地率验收)。(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3个工作日改为即办。(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由7个工作日改为即办。(7)“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由3个工作日改为即办。(8)“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由7个工作日改为即办。(9)房屋产权登记(生产性企业)由3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三)规划部门: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由14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含总平面审查时间)。(3)建筑单独方案审批保留5个工作日。(4)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含施工图审查和核样、放样时间)。(5)规划竣工验收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四)国土资源部门:

(1)初始土地登记由80个工作日压缩为53个工作日。(2)县(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单独报批,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

(五)环保部门: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2)环保影响报告书审批,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3)环保竣工验收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六)消防部门:

(1)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批,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其他一般工程项目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重点工程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为30个工作日。(2)一般工程消防验收由13个工作日压缩为8个工作日,重点工程(含高层建筑)消防验收由17个工作日压缩为13个工作日。

(七)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劳动安全设计审批,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2)劳动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八)卫生部门:

(1)可能产生(非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批,由原来的22个工作日改为即办。(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卫生审批,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3)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

(九)人防部门:

(1)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设施审批,由3个工作日改为即办。(2)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7个工作日改为即办。

(十)林业部门:

(1)林地征占用审核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十一)水利部门: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由44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报告表审批压缩为5个工作日(2)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十二)经贸部门: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直接登记制的项目即办,按原程序审批的项目由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十三)气象部门:

(1)新建建设(建筑)工程防雷设计会审,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十四)外经部门:

(1)合同、章程批复,由8个工作日改为即办。

附:

1、市级审批权限新办工业企业审批一览表。

2、市级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一览表。

3、市级审批权限技术改造审批一览表。

4、市级审批权限拍卖地块房地产审批一览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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