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2年第241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31 | 失效日期:2008-06-25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罗清泉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的12%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税额备注
乘人汽车每辆320元
机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
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30元
动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按净吨位每吨50元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二轮摩托每辆60元
车三轮摩托每辆80元
轻便摩托每辆40元
非机畜力驾驶每辆32元
动人力驾驶三轮车每辆24元
车板车每辆10元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计税标准每年税额备注
机厂150吨以下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每吨1.60元按净吨位计征
动501吨至1500吨每吨2.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每吨3.20元按净吨位计征
船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0元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11吨至50吨每吨0.8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51吨至150吨每吨1.0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151吨至300吨每吨1.2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301吨以上每吨1.4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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